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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式“蹭名牌”“搭便车”如何为传统文化撑好知识产权“保护伞”
时间:2025-04-30 16:04:45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戴蕾蕾 点击:388次

部分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在文创产品开发经营过程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利用相关文化机构的知名度和相应文化符号的吸引力,“搭便车”“蹭热度”,使得消费者误以为相关文创产品由相应文化机构开发经营,或授权开发经营,则相关攀附行为可能构成对相关文化机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024年8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成立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主题宣传日活动,图为法官向学生宣传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相关法律知识,与学生们一起体验非遗技艺。视觉中国供图
传统文化是文化创新的肥沃土壤。近年来,随着文化旅游市场持续火爆,文化服务机构围绕各自文化主题,开发出丰富多样的文创产品。然而,繁荣背后,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恶意抢注、仿冒盗用、“山寨”抄袭等乱象频发。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京津冀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
据悉,自2020年至2024年,京津冀三地法院共审结涉公共文化服务著作权案件11163件。上述案件体现出总体数量大、出版社维权案件占比高、馆藏图书数字化被诉侵权多等特点。
文创开发“蹭热度”,侵权案件敲响警钟
在“博物文创”商标权纠纷案中,某地理杂志社在图画、玩具等商品上注册了“博物”“博物文创”等多枚商标。博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博物文创”字样标注在其天猫网店显著位置及笔记本、尺子、商务笔、文件夹等商品介绍中。某地理杂志社主张,博某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博物文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博某公司赔偿某地理杂志社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地理杂志社和博某公司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笔记本、尺子、商务笔、文件夹等商品属于涉案“博物文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博某公司在商品上标注的文字与某地理杂志社“博物文创”商标文字相同,容易使消费者对博某公司销售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博某公司受部分博物馆委托开发文创产品,并不能成为其使用“博物文创”商标的正当依据。博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某地理杂志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文创产品一头连着文化遗产,一头连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使传统文化融入人们的生活,是对传统文化创造性的保护。”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张晓津表示。
张晓津介绍,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建设,部分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将机构名称、标志性建筑、经典藏品等名称或形象注册为商标。而部分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在文创产品开发经营过程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利用相关文化机构的知名度和相应文化符号的吸引力,“搭便车”“蹭热度”,使得消费者误以为相关文创产品由相应文化机构开发经营或授权开发经营,则相关攀附行为可能构成对相关文化机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非遗“爆款”屡遭仿冒,传承发展受阻
“典型案例”中的剪纸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王某系民间剪纸艺术家,其于2005年创作完成了《大福狗》剪纸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并向浙江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某毯业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络店铺销售印有与涉案作品相似图案的脚垫。王某主张某毯业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高院提及此案涉及剪纸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世界非遗”宋锦活态保护第一人吴建华,用30年时间复兴苏州宋锦,将千年传统工艺注入现代创新元素,让宋锦随同100余款国礼走向国际舞台。随之,仿冒品也纷纷冒了出来。
记者搜索发现,除了非遗被仿冒盗用外,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姓名遭他人注册并使用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情况也不少见。比如,湖南湘西州苗医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符忠来的姓名,曾被他人注册为商标;近年来走红短视频平台的英歌舞,也曾陷入商标争夺战。
针对类似情况,尽管全国多地通过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品牌保护、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方式,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但非遗产品因涉及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闹官司”的情况频频发生。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田艳认为,此类侵权事件打击了非遗传承人的积极性,对非遗的有序传承造成严重干扰。
多地积极探索,共筑知产保护防线
记者了解到,为了做好传统文化特别是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各地都在进行积极探索。
2021年挂牌成立的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主动探索和完善陶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并在工业园区挂牌设立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点,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四川省搭建四川省非遗数据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培育非遗品牌,推动非遗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天津今年以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为突破口,重点开展杨柳青年画、泥人张彩塑等民间文艺试点申报,系统性梳理全市非遗版权资源。
京津冀三地高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则聚焦文博机构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保障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坚持严格保护理念,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历史文献类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秉持利益平衡原则,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发展和传播发挥积极的指引作用;准确认定含公有领域素材作品的保护范围,依法保障传统手工艺的传承、转化和发展。三地高院表示,将通过跨域巡回审判、法官会议等形式,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切实加强公共文化数字化版权司法保护工作,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检察机关从保护知识产权角度,助力传统文化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机。例如,江苏省检察机关针对网络直播带货侵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宋锦”著作权,以及电商外卖平台不法商家侵犯老字号企业商标权等情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民事支持起诉”综合履职,让非遗资源与老字号品牌重焕生机。贵州省检察机关针对传统美术类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旺草大贰”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相关著作权被他人恶意登记等问题,联合多方申请撤销恶意登记的著作权,全面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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