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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商标使用与表达自由的边界

时间:2025-05-12 16:05:4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冯晓青 赵可心 点击:408

商标使用主要是指商标权利人将享有权利的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宣传等商业活动以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是现代市场中的商业符号,商标使用是使用符号进行表达的行为。

公民的自由表达与商标使用同属于符号的表达。公民普遍享有表达自由权,商标权利人以外的公众所享有的表达自由权可能会与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使用发生冲突。就权利位阶而言,公民表达自由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商标使用也涉及表达,其法律依据为商标法中有关符号表达的商标权。

笔者认为,通过利益平衡机制确定商标使用与表达自由的边界,既有助于商标权利人充分进行商标使用,也有助于社会公众享受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

合理界定边界保护合法权益

业界通常认为,商标等工商业标识之所以具备法律保护的价值,是因为其所有者将有关标识进行了长期使用,将标识与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关联起来,从而使得标识聚集商誉。因此,经营者只有对特定标识进行商标使用并积累商誉,才能使其成为具备商业价值的商标。

依据现行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在商业活动实践层面,商标使用代表着对特定标识进行使用的一系列行为。在法律规范层面,商标使用则具备维持商标专用权、影响商标保护范围等特殊意义。

在符号意义上,商标是商品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桥梁。现代社会具有高信息密度的特征,符号具备简洁的信息传递功能,现代消费模式也转向符号消费,商标符号正是符号消费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某些特定的商标符号往往能向消费者及他人传达高品质、高审美等特别含义,满足消费者的自我实现心理。

商标使用是在商业活动中完成符号价值的表达过程。商标符号之所以可以传递信息,是因为商标使用的过程扩大了商标的知名度,使得商标权利人可以积累商誉。因此,通过持续的商标使用,商标符号可以向消费者传递商品或服务来源等重要信息,也可以发挥一定的品质担保作用。

通常认为,表达自由是一项关乎公民观点表达的基本权利。表达自由的基本含义在于任何主体都能以受法律肯定的形式坚持并表达个人观点,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语言符号是基本的社会符号,公民普遍享有的表达自由包括对符号的表达自由。在现代商业环境下,公民使用的语言符号之上可能会附有私有权利的特别保护。通常情况下,人们在表达中使用的语言符号处于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取用,这也体现了语言符号的公物特征。以商标法等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则为特定语言符号的特定使用方式赋予了有限的垄断权利,致使语言符号领域出现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矛盾。

商标法授予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符号本质是将原属于公有领域的语言符号的某些表达空间划分给商标权利人。商标法将以特定商标符号指代特定类型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授予商标权利人,他人若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符号,或其他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商标权。例如,人们可以在生活中使用“金华火腿”来指称我国浙江省金华市所特有的美食,但“金华火腿”的纯文字标识或汉字图形标识则受到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保护,非权利人不得在商业活动中任意使用“金华火腿”这个语言符号。因此,商标使用与公众自由表达在原则上存在冲突,商标法一大重要功能就是维持商标使用与表达自由之间的法律张力。

建立平衡机制服务高质量发展

商标法旨在构建一种平衡机制,促进商标权利人、消费者或商标权利人竞争者三方之间的良性竞争,实现综合利益的最大化。商标使用和表达自由之间既存在商标权利人与商标权利人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存在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或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就这两种冲突进行了一定的平衡设计。

商标权利人与竞争者之间存在关于商标使用和表达自由的利益冲突。现实中,可能存在商标权利人权利来源不正当、滥用权利等影响竞争者合理利益的情况,对此,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撤销及无效、在先权利保护等制度。当存在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标识行为时,为了维护在先使用者的正当利益,利害关系人可以诉诸商标无效程序。此外,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仅限于某些商品或服务种类,商标权利人不能超出界限行使权利,若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超出合理边界,不正当地禁止他人在正常市场活动中使用符号进行表达时,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主张商标权的边界进行抗辩。

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或社会公众之间同样存在商标使用和表达自由的利益冲突。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通常包含地名等公共符号,并且其符号本身也往往具备一定的文化意义,可以指代某些约定俗成的社会文化符号。为避免语言符号被私权垄断,商标法设置了通用名称的描述性使用制度,也就是当商标中包含通用名称,他人有权使用该通用名称来描述某些特征,商标权利人不能禁止他人的描述性使用。此外,商标权保护期制度也是一种平衡商标使用与表达自由的制度设计,保护期满且不再续展的商标将回归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该标识进行表达。

属于符号表达过程的商标使用行为因商标权具有的垄断性而与公众普遍的表达自由产生冲突,在两种表达行为的冲突之上,出现了商标权与表达自由权的法律利益冲突。就商标法而言,表达自由的权利是以商标权行使和限制的利益平衡机制实现的。

笔者认为,在实现商标使用与表达自由之间利益平衡的过程中,应平衡权利人专用权和社会公众权利、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等利益关系。商标使用行为应得到商标法体系的充分认可与保障,而公民的自由表达也应得到商标法的肯定。

实现商标使用与表达自由的利益平衡,意味着要兼顾商标权利人利益、市场竞争者利益及消费者与社会公众利益,既要通过权利限制机制实现表达自由,也要通过强化商标使用的制度价值来突出商标使用的重要地位。应合理确定二者边界,实现商标使用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利益平衡,让商标充分发挥商业标识价值与文化语言价值,服务我国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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