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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分享 | 地理标志的含义与构成

时间:2025-05-12 15:05:28 来源:中国农业品牌研究中心 作者:胡晓云 万琰 点击:775


导语

2025年,由胡晓云主任和万琰博士主笔的最新专著《原型•文脉•现代化——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牌化》一书出版。本书对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牌化进行了全面地梳理阐述,通过16章的内容,分别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与探讨,并提供了作者与团队近二十年的相关研究成果。

我们将本书主要内容编辑成推文,陆续分享给大家。帮助读者系统地了解地理标志农产品现代化发展的全貌,和品牌赋能的理论与实践。期望能与更多人一起,为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区域公用品牌的发展,共同努力。

第一章,地理标志的独特构成及多元价值。阐述了“地理标志的独特构成及多元价值”,从地理标志的含义、构成、地域性特征、属性特征等方面,对地理标志的构成特色进行了描述性研究,并从地理标志的市场价值、区域发展价值、生物多样性价值等方面,阐述了地理标志的特殊性价值。

 

 

地理标志的独特构成及多元价值

地理标志的含义与构成

 

一、地理标志的含义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在国际社会已有上百年的保护历史。但是,地理标志概念的形成却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在演化与继承中不断发展的结果。在不同语境当中,地理标志这一词语所代表的含义也有所差异。

Indication of Source(货源标记,也曾译为来源地标识、产地标记等)、Appellation of Origin(原产地名称,也曾译为原产地标识等)和Geographical Indication(地理标志,也曾译为地理标识等)是与地理标志概念密切相关、互有交叉而又不尽相同的三个概念。其中,Indication of Source首次出现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文本之中。作为最早涉及货源标记的国际条约,《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将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作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第10条针对虚伪标记,规定公约的成员国“对标有虚伪的原产地或生产者标记的商品在进口时予以扣押”。作为表明产品来源的法律术语,Indication of Source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的认可与正式使用。

1891年签署的《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沿用了《巴黎协定》中Indication of Source一词,并且明显提高了对其的保护力度与水平。但是与《巴黎协定》一样,《马德里协定》也未对Indication of Source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

受到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的影响,于19581031日缔结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以下简称《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 of origin)的概念作出了界定。虽然根据《巴黎协定》第1条第2款的内容来看,“或”字似乎表明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之间是一个选择关系,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2。但在实际适用上,每个原产地名称都会构成货源标记。《里斯本协定》第2条第1款指出,“原产地名称系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the geographical denomination),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第2条第2款指出,“原属国系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予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者地区或地方所在的国家”。

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前身国际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局(BIRPI)在其19661111日出台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第1条第1款第5项和第6项,分别对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作出规定。前者指用来表示源于特定的某国家、一批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商品或服务的说明标志;后者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来指明来源于该地的产品,产业的质量和特点纯粹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其中包括自然和人为的因素。

 

1975年公布的《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示范法》第1条第1款规定,原产地名称“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源于该地,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或两者兼有。任何不是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名称,当用于某种产品上如果与特定的地理区域有联系,也视为地理名称”。第1条第2款规定,货源标记“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标识或标记”。

由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原产地名称与货源标记是一组既相关又有别的概念,原产地名称是货源标记的子集,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货源标记仅仅指示产品的地理来源,并不具有传递质量信号的功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协定)第22条第1款将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定义为,“表明某货物来源于某成员的领土或领土内的某个地区或地方的任何标志,该货物所具有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取决于其地理来源”。

与《里斯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的定义相比,地理标志一词的含义显然宽泛了许多。首先,原产地名称必须是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而地理标志是一种标志(Indications),非地理名称的标志也可以构成地理标志。例如“Feta”,其名称的字面含义是切割、切下的薄片(Slice)。如今作为欧盟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DO),指原产于希腊的一种奶酪产品;其次,在指示的商品与来源地之间的关系上,地理标志增加了“声誉”这一考量因素,并且只要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三者之间有一项主要归因于地理来源即可;再者,地理标志的定义中没有对“主要归因于”的证明作出规定,也没有标明“货物”一词囊括的范围,即保护的产品范围。定义中的“地理来源”一词与原产地名称定义中“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的表述相比,标准更为灵活,提高了地理标志的可适用性。但同时,这也使地理标志的确定、评估以及保护条款的实施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阻碍,并引起了学者们的观点分歧。

自此,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与货源标记(Indication of Source)、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 of Origin)并列成为正式的国际法律术语,三者之间形成层层嵌套的关系,即,原产地名称是地理标志的子集,地理标志是货源标记的子集,货源标记的外延最宽。

另外,与地理标志相关的非法律术语还有Specific quality products3Typical products4 Origin products5Local/Regional speciality food products (SFPs)6Indications of geographical originIGOs7等,在相关文献中常作为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同义/近义词交替使用。它们的含义十分接近,均可以表示与特定地理区域相关的优质产品,强调产品的特定质量与原产地之间的密切关联。“如果同样的产品转移到另一种环境中生产,则会失去它的特异性”8。当指示对象是农产品和食品时,通常表示产品独特的质量是当地环境特性(气候、水土等)、遗传资源(动植物品种、微生物等)以及人类特性(当地生产者的专业知识和传统技能)互相作用的结果。

二、地理标志的构成

通常而言,地理标志由区域名称+品类/产品名称组合而成,例如龙井茶;或以单独的地理名称作为地理标志,例如香槟(Champagne)等。无论是国家、省、市、区、县等行政区划名称,还是自然地名、历史地名等非行政区划名称,只要是真实存在的、非虚构的,能够在公众意识中将产品与特定区域构成关联的,即使该地理名称经由历史沿革发生了变化,或者现已不复使用,也可作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予以登记或注册保护。上述两种命名构成中,以前一种方式较为普遍。

(一)TRIPs协定下的地理标志构成

根据TRIPs协定第22条的定义,地理标志是用于表明所指示货物的地理来源的任何标识(indications),因此与《里斯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的命名方式不同。原产地名称只能是某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而地理标志的命名并不局限于标示地区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品种名称、传统名称等非地理名称也可用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命名,只要能标示出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与特定的地理区域相关即可。在有些国家,符号、颜色组合、象征图形等可视性标志也可作为地理标志使用。

(二)欧盟地理标志的构成

欧盟条例第1151/2012号规定了原产地名称(Designation of OriginDO)和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GI)两个概念。原产地名称是用于标示一种农产品或食品的名称,该农产品或食品来源于特定地方、地区或国家,其质量或特征主要或完全归因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包括固有的自然和人为因素,并且所有的生产步骤都在规定的地理区域内进行9。地理标志是用于标示一种农产品或食品的名称,该农产品或食品来源于特定地方、地区或国家,其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并且至少其中一个生产步骤在规定的地理区域内进行10。获得注册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分别使用相应的PDOPGI认证标签。

 

 

1-1 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DO)认证标签

 

1-2 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GI)认证标签

TRIPs协定相比,欧盟条例详细列举了不能注册为地理标志的名称:

1)通用术语不得被注册为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PDO)或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PGI11。通用术语是指产品的名称在欧盟国家已成为产品的通用名称,尽管该名称与产品最初生产或销售的地方、地区或国家有关。

2)如果名称与植物品种或动物品种的名称相冲突,并且可能会误导消费者有关产品的真实来源,则不得将其注册为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12

3)申请注册的名称如果与第11条下已注册的名称完全或部分同名,可能无法注册。除非该名称与现有名称在使用传统、当地情况、外观展示的实践中具有充足的差异,同时考虑保证公平对待有关生产者,消费者不致产生误解13

4)导致消费者误以为产品来自另一地区的同名名称,即使该名称所涉产品的真实来源地域是准确的,也不予注册。

5)考虑到商标的声誉以及使用时间,如果申请注册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名称可能会误导消费者有关产品的真实身份,则不予通过15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条例中没有对申请注册的名称(name)类型予以限制,因此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不一定以地名命名。只要农产品或食品的名称符合相关要求,那么无论它是否为地理名称,都可以被注册为PDOPGI。在特殊情况下,几种“不同的产品(distinct products)”能够使用相同的注册名称,但每个产品必须符合各自的注册要求,并且在投放市场时被区别对待,或被消费者视为是不同的产品16

(三)我国地理标志的构成

我国地理标志总体以农产品为主,命名方式多为区域名称+品类/产品名称的组合。不过,由于我国地理标志分别处于不同的法律规章保护之下,所以在标志类型、命名方式、认证标志上仍有一定差异。

1、地理标志类型及命名方式

我国目前存在三种地理标志类型,分别是“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

1)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在第1章第16条明确提出,“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章第4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715日起施行)第1章第2条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3)农产品地理标志

原农业部在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821日起施行)第1章第2条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2018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出台,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同时不再保留农业部,通过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17。虽然地理标志的主管部门发生了调整,但先前颁布的法律规章仍持续有效。

2、地理标志认证标志

201910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第 332 号)》,确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20204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术语和定义、合法使用人及相应义务、使用要求与标示方法等内容作出规定。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1231日。在20201231日前生产的使用原标志的产品可以继续在市场流通。

在《办法》规定的过渡期结束之前,市场流通的地理标志认证标志分别为(1)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GI);(2)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PGI);(3)原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AGI)。

过渡期结束后,我国地理标志的认证标志分别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GI)”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AGI)”。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GI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是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18。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19:(1)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2)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3)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4)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专用标志整体为圆形,颜色以红、金为主,以经纬线地球为基底,以长城及山峦剪影为前景,采取透明镂空的设计。下半部分环绕着舒展的稻穗,象征着丰收。中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英文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OF P.R.CHINA”,均采用华文宋体。GI为国际通用的“Geographical Indication”缩写名称,采用华文黑体20。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用标志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1-3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GI)”

2)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 (AGI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21。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标志使用申请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标志使用申请。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公共标识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和麦穗、地球、日月图案等元素构成。公共标识基本组成色彩为绿色(C100Y90)和橙色(M70Y100)。公共标识基本图案如下10

 

1-4“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AGI)”

 

参考文献:

2  苏平:《与地理标志相关的法律术语语境考辨》,《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94-98页、第123页。

3  Lassaut B, Sylvander B. Producer-consumer relationships in typical products supply chains: where are the theoretical differences with standard products? [C]//Arfini F, Mora C. Typical and Traditional Productions: Rural Effect and Agro-industrial Problems. 52nd EAAE Seminar, Parma, Italy, 1997. Parma: Istituto di economia agraria e forestale, Facoltà di economia, Università di Parma, 1998: 239-255.

4  Vecchio R, Annunziata A. The role of PDO/PGI labelling in Italian consumersfood choices[J]. Agricultural Economics Review, 2011, 12(2):80-98.

5  Belletti G, Marescotti A. Origin product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rural development[M]//Barham E, Sylvander B. Labels of origin for food: local development, global recognition. Wallingford, UK: CABI, 2011: 76-77.

6  Brian, Ilbery, and, et al. Producer constructions of quality in regional speciality food production: a case study from south west England[J]. Journal of Rural Studies, 2000, 16(2): 217-230.

7 Das K.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India'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Darjeeling Tea[J]. 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06, 9(5): 459-495.

8  Boyazoglu J.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GMOs) and specific quality products (PDO, PGI, etc.),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Europe and the Mediterranean basin[J]. Medit, 1999, 4: 4-7.

9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条例第1151/2012号》第5条(1),20121121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12R1151

10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条例第1151/2012号》第5条(2),20121121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12R1151

11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条例第1151/2012号》第6条(1),20121121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12R1151

12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条例第1151/2012号》第6条(2),20121121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12R1151

13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条例第1151/2012号》第6条(3),20121121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12R1151

14  同上。

15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条例第1151/2012号》第6条(4),20121121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12R1151

16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实施条例第668/2014号》第5条,2014613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A32014R0668

17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18321日,http://www.gov.cn/xinwen/2018-03/21/content_5276191.htm#1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202043日,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0/content_5522554.htm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202043日,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0/content_5522554.htm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三三号》附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和说明”,20191016日,http://www.cnipa.gov.cn/2019101714113557146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