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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李鬼”护一粒米香飘一座城
时间:2025-05-15 17:05:45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张驰 范瑞恒 点击:389次

伴随着轰鸣的机械声,田地里泥浪滚滚。“立夏”节气刚过,农机手们驾驶着拖拉机在天津市津南区绿色生态屏障咸水沽湾小站稻种植区纵横驰骋、平整稻田。
站在田间地头,望着这一派繁忙的景象,津南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武振华扭头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在法检两院的合力守护下,种植户不用担心再被冒名顶替,可以安心生产小站稻了。”
小站稻源于宋辽、成名于清,因清末将领周盛传在小站练兵屯田种稻而得名。1999年,小站稻成为全国第一个粮食作物地域性证明商标。
“用小站稻焖出的米饭,上面一层油脂,吃起来香得很。”在天津人的记忆里,小站稻代表着幸福和甜蜜。
2023年12月,一种变了味道的“小站稻”悄然出现在某电商平台,有“李鬼”擅自生产销售带有“小站稻”标识的大米,严重侵犯了小站稻品牌合法权益。
获悉上述线索后,津南区检察院主动靠前服务,与小站稻商标权属单位津南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津南区农服中心)取得联系。
“我们在服务的同时,也注重检察机关履职的正当性。”武振华介绍说,该院审查了津南区农服中心系第1299949号“小站稻xiaozhandao及图”商标所有权人的所有资料,还了解到小站稻于2020年获农业农村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上述材料充分说明小站稻地理标志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特征,蕴含着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公共利益保护范畴。”津南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王丹介绍说,实施保护对于增强区域文化传承、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河西区人民法院统一管辖河西区、津南区等范围内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现实情况,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津南区检察院负责该案并支持起诉。
2024年4月,一场由津南区检察院与区农服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召开。
“今天咱们坐在一起,就是要了解一下现阶段涉小站稻商标侵权的情况,便于我们有针对性地提供帮助。”案件承办检察官徐纯厚开门见山地说。
津南区农服中心工作人员董振宇搭话:“有专业人员的介入,我们与‘李鬼’打交道的底气就更足了。”
沟通交流中,双方就证据固定、法律适用、赔偿标准等达成协作方向。“为妥善办理案件,我们还多次与津南区农服中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沟通,对证据材料进行会商研判,提供法律咨询。”武振华介绍说。
调查发现,天津某农业公司、天津某养生公司等五家公司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带有小站稻标识的大米。该稻米包装袋正、反面明显位置均突出使用小站稻标识,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侵犯了津南区农服中心的商标专用权,截至侵权行为被发现时,共销售侵权产品828件。
此后,津南区农服中心向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天津某农业公司等被告侵犯小站稻商标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给予经济赔偿。
受理案件后,河西区法院就地理标志保护及支持起诉问题与河西区检察院、津南区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三方就证明商标的侵权认定标准、民事支持起诉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交流探讨,并就地理标志保护达成共识。
同年6月19日,河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民事案件。
庭审期间,河西区法院重点就小站稻商标的历史发展及权利范围进行事实调查,并增设法庭教育环节,向侵权人宣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政策、侵权行为对权利人商标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希望被告以本案为鉴,依法使用小站稻地理标志,诚信经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法庭教育环节,检察官嘱托道。
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意见: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这有效避免了商标‘搭便车’行为。”河西区法院民二庭法官马为一表示,作为天津市首例知识产权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本案是法检合力守护小站稻金字招牌的生动实践,有助于品牌强农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案件虽然结束,但是天津法检两院的服务并未终止。
为更好保护小站稻这一知名品牌,形成地理标志保护合力,津南区检察院与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单位签署《关于强化“小站稻”地理标志协同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就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会商研判、重大情况通报等方面建立协同机制;河西区法院以审理案件为契机,明确地理标志的认定范围、证明商标受侵权的认定标准、民事支持起诉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为高标准解决相关争议提供了高效方案。
一粒米香飘一座城,在司法机关的守护下,小站稻也在创新与传承中焕发新生。(张驰范瑞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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