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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释放产业发展活力
时间:2025-07-03 17:07:2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陈星 点击:433次

地理标志作为连接地域特色与市场价值的纽带,承载着独特的自然禀赋,已经成为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动地理标志制度体系完善,相继出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部门规章,优化地理标志审查标准和程序,强化地理标志的监管和保护;印发《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施方案》,推动地理标志受理、审查、认定、标识、监管“五统一”;牵头制定《地理标志 基础术语》国家标准,填补了我国地理标志认定保护基础术语的空白,积极加强地理标志国际互认互保。地理标志制度的持续完善,不仅为进一步构建中国特色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贡献有益经验,而且有助于实现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和高质量发展,进而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帮助农民增收,培育我国经济竞争新优势。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制度采取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并行的保护模式。地理标志专门保护侧重于从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和真实标注产地来源的角度,对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则侧重于从防止权利冲突和地理标志滥用导致商品来源混淆的角度,将地理标志通过注册商标专用权予以保护。因此,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形成了独特的制度体系。
商标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主要依据民法典、刑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保护,法律位阶较高,地理标志通过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方式,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构建起民事、行政和刑事全方位权利保护体系;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模式下,主要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部门规章保护地理标志产品,采取行政处罚方式保护地理标志,缺乏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与商标模式相比,保护力度具有一定差异。
虽然地理标志与商标均为商业标识,但内涵不尽相同,地理标志借助商标模式保护,可能产生侵权认定标准不同的情况。传统的商标侵权以“混淆”作为侵权认定的标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不能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地理标志的本质不在于区分商品的具体生产者或经营者,而在于区分产品的产地来源及其代表的特定品质,适用商标侵权认定的混淆标准,可能无法有效规制造成原产地及特定品质误认,却不构成标识混淆的情况。
产权制度是建立高效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的基础,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已将地理标志列为与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并列的知识产权客体,但目前地理标志在我国仍然未被立法赋予独立的知识产权。强化地理标志保护,需要结合地理标志自身特点,构建符合其法律特性的产权体系,进而解决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难题。
完善地理标志制度,前提要正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知识产权客体的地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地理标志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以来,世界各国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形成了商标模式和专门模式两种,根本原因在于对地理标志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地理标志是我国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知识产权客体强化保护,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有利于加强特色产品品质监管,护航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当下,我国同时使用商标模式和专门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制度,应充分发挥两种模式的独特优势,实现两种模式相辅相成。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专门模式保护,提高专门模式保护立法位阶,推进制定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以法律形式确立地理标志独立客体地位。
完善地理标志制度,关键是要为地理标志赋权。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保护无形财产的伟大创举,为地理标志赋予知识产权有助于地理标志的全方位保护。地理标志是人类有意识地根据自身需求在改造自然界过程中形成代表产品特定品质的标识,凝结着人类的劳动和智慧,承载着人类的劳动价值,地理标志赋权的理论基础在于捍卫人的劳动价值。借助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可论证地理标志构成凝结人类智力劳动的知识财产,地理标志的关联性契合了洛克劳动财产论,只有通过人类劳动创造的产品才能申请地理标志,同时地理标志本身是凝结人类智力劳动积淀形成的无形财产。地理标志赋权符合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背景下重大法益保护需求,地理标志利益已成为一项特定和独立的民事利益,我国民法典为地理标志从自然权利进入法定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完善地理标志制度,应当围绕地理标志权展开专门立法,构建一部权利法、一部利益平衡法、一部领域综合法。
完善地理标志制度,重点要构建地理标志权利保护体系。地理标志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地理标志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地理标志权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是一项新型知识产权,具体包括排他占有权能、许可使用权能和品质监管权能。地理标志权具有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特性,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权利客体的关联性、权利内容的限制性、权利行使的共有性、权利期限的永久性等特征。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内在差异,确定了专门模式保护下强化地理标志保护应当在赋权的基础上,构建符合地理标志特性的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具有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是知识产权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为了更好发挥制度优势,保护和平衡地理标志利益,进而释放产业发展活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必须立足中国实际,秉持中国立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并积极参与多边框架下地理标志国际规则制定,为地理标志产品出海提供保护,提升地理标志产业国际竞争力。我国应积极探索以地理标志权为基础、强化专门模式下的地理标志立法,为我国地理标志优势产业保驾护航,为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东盟地理标志研究院院长 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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