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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分享 | 中国地理标志登记制度的演化
时间:2025-07-16 18:07:44 来源:中国农业品牌研究中心 作者:胡晓云 万琰 点击:873次

导语
2025年,由胡晓云主任和万琰博士主笔的最新专著《原型•文脉•现代化——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牌化》一书出版。本书对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牌化进行了全面地梳理阐述,通过16章的内容,分别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与探讨,并提供了作者与团队近二十年的相关研究成果。
我们将本书主要内容编辑成推文,陆续分享给大家。帮助读者系统地了解地理标志农产品现代化发展的全貌,和品牌赋能的理论与实践。期望能与更多人一起,为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区域公用品牌的发展,共同努力。
第六章,阐述了“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及其发展趋势”,从地理标志登记制度的演化、到地理标志保护工程的启动与延续、到地理标志立法的探索等,将我国内地数十年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历程进行了回顾与展望。并提出了“地理标志专门法”立法的重要性价值。第一节 中国地理标志登记制度的演化。
中国地理标志登记制度的演化380
一、三套体系长期共存
在我国,涉及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登记与注册,原有三套体系。除了原农业部“部门规章”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还有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法”中国地理标志管理模式、国家质检总局 “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建立,最早可追溯到1985年。那年,我国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并逐步开始相关工作。198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酒类商标标志上使用原产地名称的相关通知; 1987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首次采用行政措施保护地标产品“丹麦牛油曲奇”,向世界表明,中国负责任地履行国际公约义务。1993年,我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商标法》、颁布《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使用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同年并修订了《商标法实施细则》。
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局长第22号令),将证明商品或服务原产地的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律保护范畴。1995年3月1日,开始接受地理标志注册申请。1996年11月,“库尔勒香梨”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根据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中的有关承诺,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381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明确规定。
2003年,重新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明确纳入商标法律体系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三方面内容: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办法第八条规定,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382。办法同时规定,地理标志(GI)的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要求申请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进行说明,并规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第四、五条),办法同时规定,“前款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线性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第十七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第二十条)383
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384的登记制度。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中,大多为农产品。1993年,我国的《农业法》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法定化。之后,经过多次修改并发布的《农业法》中,第23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提出,“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第49条为 “国家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
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同农业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指出“地理标志和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标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是通过商标法律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这也是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主要方式。对特色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并提出了两部委的协同关系。385
2007年,为系统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农业部令《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发布。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386。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必须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008年7月,首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28个颁布。
图6-1 原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截止2019年6月26日,农业农村部已经在全国普查备案特色农产品资源6893个,登记地理标志农产品(AGI)2594个,创建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示范样板37个。387
2007年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开始施行专用标志管理,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规定,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70 M:0 Y:100 K:15; C:100 M:0 Y:100 K:75)和黄色(C:0 M:20 Y:100 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专用标志与地理标志必须同时使用。
图6-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GI)
1999年,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借鉴法国模式颁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要求》、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开始原产地标记登记。
2001年,质监总局颁布《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2月,我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之一,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各项规定自动在我国生效。
2005年,质监总局颁布《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改称为地理标志产品。强调“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388“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389申请产品获得审核通过并公告后,申请单位的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并同时废止了之前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根据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畴区域的协会或企业,申报地理标志的条件为:产品是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名、优、特产品;产品的原材料具有天然的地域属性;产品在特定地域内加工、生产;产品具有较悠久的生产加工历史或天然历史;产品具有稳定的质量。申报材料必须说明:产品生产地域的范围及地理特征;产品生产技术规范(产品传统加工肝功能以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产品的理化及感官等质量特色,与生产地域地理特征之间的关系;产品生产、销售、历史渊源等。
图6-3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PGI)
根据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说明》391,标志的轮廓为椭圆形,淡黄色外圈,绿色底色。椭圆内圈中均匀分布四条经线、五条纬线,椭圆中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在外圈上部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中央标注“PGI”字样;在外圈下部标注“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样;在椭圆型第四条和第五条纬线之间中部,标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印制标志时,允许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外圆——长12.9X,高8.65X,颜色C1,Y18。内圆——长10.9X,高6.65X,颜色C84,M12,Y100,K1。外圆到内圆之间的距离——1X。地图全幅——长7.1X,高5.65X,从左到右渐变颜色——M1,Y2到M59,Y89。地图阴影——C1,Y1。主要岛屿一共28个红点,颜色:M26,Y36。经纬线颜色C53,M7,Y48,K0。文字为中文字体,为华文中宋,字高0.6X,颜色C70,M68,Y64,K75;英文华文细黑,字高0.5X,颜色同中文。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置于第四至第五条纬线之间,华文行楷,颜色C0,M0,Y0,K0。PGI整体居中,字高:P和G:0.8X,I:0.9X,颜色从左到右渐变,M15,Y21到M32,Y48。
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由质检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监督与管理保护,上述系列文件体现了“统一制度、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注册程序、统一标准”等“五统一”原则。
二、三套体系的整合进程
来自三部委的“商标法-部门规章”混合的地理产品保护制度及保护模式,在1985-2017的33年间,在一定程度上,从“商标法”“部门规章”两个方面、三方视角推动了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登记、注册、保护、管理,构建了“商标法-部门规章”混合的保护模式与保护制度,为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知识产权登记、注册、保护、管理、融入国际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出了持续性贡献。
但三部委基本上各自为政的“商标法-部门规章”混合保护制度及保护模式,对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特别是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相关协会、生产经营者带来极大的困惑。三套不同的登记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导致了地理标志产品的权利属性不明、多部门执法、多部门管理摩擦等问题。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392,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由隶属于农业农村部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参与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关规章制度、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的拟订及实施,负责相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登记审查、实施登记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机构改革迫使原来三部委各自为政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在机构设置方面得到整合与修正。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机构设置见图6-3。
图6-4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机构设置图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指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393中关于统一地理标志认定的原则,依据商标法等,确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为官方标志,原相关标志过渡使用到2020年12月31日,以此推进地理标志统一认定,规范专用标志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图6-5 2019年开始统一认定的地理标志
随着工作逐步步入正轨,新的红标(GI)及地理标志商标的登记与注册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比较2018-2023年间的数据可见,2018-2023年间,注册地理标志商标量从4867件上升到7277件,且基本上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
表6-1 地理标志商标的2023年末累计注册量394
表6-2 地理标志产品(GI)累计批准登记量395
如表6-3可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报告,2024年1-7月份,便初步认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件数32件,认定了15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营主体5358家,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达到了107家。
表6-3 2024年1-7月的地理标志审核表396
参考文献:
380 胡晓云著:《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模式及保护趋势》,《国际品牌观察》,第62-64页,2019年第10期。
38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2013年09月03日,www.saic.gov.cn。
3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
383 同上。
384 胡晓云:《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化基础》,《国际品牌观察》,第70-72页,2019年第9期。
38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工商标志【2004】第200号),《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7日。
3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
387 马爱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启动仪式暨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培训班上的讲话,2019年6月26日;参见“农业品牌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388 国家质量检测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6月7日发布,国家质检总局公报,2005年第11期。
389 同上。
390 国家质量检测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http://www.chinapgi.org/Reporting/82.html。
391 国家质量检测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说明》,2006年第109号文,2006年8月1日。
392 新华社: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3月17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lh/2018-03/17/c_1122552185.htm。
393 同上。
394 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累计注册量》,2023年知识产权统计年报,cnipa.gov.cn/tjxx/jianbao/year2023/h/h1.html。
395 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GI)累计批准登记量》,《2023年知识产权统计年报》,cnipa.gov.cn/tjxx/jianbao/year2023/h/h1.html。
396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1-7月地理标志业务表,cnipa.gov.cn/tjxx/jianbao/year2023/h/h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