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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分享 | 中国地理标志立法及其探索
时间:2025-07-21 16:07:09 来源:中国农业品牌研究中心 作者:胡晓云 万琰 点击:675次

导语
2025年,由胡晓云主任和万琰博士主笔的最新专著《原型•文脉•现代化——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牌化》一书出版。本书对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牌化进行了全面地梳理阐述,通过16章的内容,分别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与探讨,并提供了作者与团队近二十年的相关研究成果。
我们将本书主要内容编辑成推文,陆续分享给大家。帮助读者系统地了解地理标志农产品现代化发展的全貌,和品牌赋能的理论与实践。期望能与更多人一起,为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区域公用品牌的发展,共同努力。
第六章,阐述了“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及其发展趋势”,从地理标志登记制度的演化、到地理标志保护工程的启动与延续、到地理标志立法的探索等,将我国内地数十年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历程进行了回顾与展望。并提出了“地理标志专门法”立法的重要性价值。第三节 中国地理标志立法及其探索。
中国地理标志立法及其探索414
长期以来,三个部门各自进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登记使用、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管理的过程中,一直没有实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法制化保护,而是部门规章保护。因此,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经历了前述的三套体系并存、三套体系合并的过程。合并之后,地理标志保护立法问题被提出。
现阶段,我国对地理标志的立法规制主要由《商标法》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组成,虽然具有统一立法化的趋势,但总体上,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依然需要,通过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方式才能达到法制化保护地理标志的目的。由于其他国家如美国等,采用了商标法模式进行地理标志保护,而法国等国家采用的是地理标志专门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因此,有学者以及相关部门的领导通过提案等方式进行立法倡议。
一、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倡议
以陈星为代表的学者,积极推动我国的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工作,试图通过单独立法和商标法衔接的方式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陈星在其专著《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研究》415中以地理标志权为立法基石,创新性地提出中国特色地理标志统一立法“两步走”策略,即:近期在商标法框架下制定《地理标志条例》,时机成熟时以专门法模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
但学者之间也在两个问题上存在争议:地理标志现存立法的倡议和其高位阶、高水平专门立法的必要性问题;第二,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如何实现和现有商标法制度协调适用的问题。416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是2023年全国政协72个重点提案选题之一。代表们经过调研,提出要加快推进地理标志立法步伐,明确主管部门行政职责和各方权利义务。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地理标志保护顶层设计,强化规划引领,在法律保护、工作机制、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执法维权等方面加强部门间的互动联动。同时,建立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地理标志从生产加工到产品流通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促进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规范科学发展。严格地理标志审查认定,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大力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水平。417
持反对意见的认为,本质上,地理标志的保护是以产品保护为中心的418,通过设定产品条件实现区分地理标志产品和非地理标志产品的功能。不同于商标,地理标志本身不具有显著性,发挥不同于一般商标的功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419。这一规定表明地理标志通常由不具有显著性的地理名称和通用名称构成,其往往只表达“第一含义”,而不具有“第二含义”,只要在相关产品能够被产区的经营者、相关市场的消费者认知为地理标志产品,就可以被认定为地理标志的标识。地理标志的标识贴附于地理标志产品上实际上发挥的产品区分的功能420。
二、地理标志保护立法进程
目前,尽管国家层面上尚未进行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但各地方政府已经有多个在实际工作的驱使下,进行了地方立法的尝试。
2023年,广东省经过大量征求意见,开始实行《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该条例,是全国首部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法规。该地方性法规追求地理标志保护违法的法律责任。作为全国首个地理标志专门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当中伪造产地、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做出了法律规定,对“搭便车”行为起到了规范和震慑作用。同时,该法规探索了地理标志领域相关的公益诉讼制度。如,广东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曾就对当地的地理标志产品“白蕉海鲈”保护不到位的情况提起公益诉讼。
除广东对地理标志进行立法以外,《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实施办法》《江西省关于加强与推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各地的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为保护当地的特色产业和品牌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
与此相关,近年,对地理标志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相关标准的研究与设计越来越多。2018年,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起草了国家标准《区域品牌价值评价 地理标志产品》 ,对以地理标志为基础的区域公用品牌的价值评价设计了国家标准。
2023年,陕西省发布了地方标准《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指南》,围绕质量、服务、创新等几个方面,对地理标志品牌的价值制订了标准。重庆市发布了地方标准《地理标志品牌培育指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指南》,从市场流通的角度,在商标授权、转让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实施标准。
2024年1月,《地理标志认定 产品分类与代码》(GB/T 43583-2023)由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理标志分会负责执行,填补了我国地理标志认定产品分类领域的空白,建立了地理标志产品分类与国际尼斯分类参照关系表,是推动地理标志“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重要举措。
2024年3月,国家标准计划《品牌评价 第3部分:地理标志相关品牌评价要求》正在起草,《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标准编制通则》正在进行新一轮的修订,将进一步完善对地理标志区域品牌的相关认证和价值评估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024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提出,要加快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新一轮修订、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研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修改论证。有效落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421。
在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化进程中,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事,日渐浮出水面。2024年5月,我国第一本有关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专著出版。作者陈星提出,地理标志利益已经成为一项特定和独立的民事利益,且不能为现有权利类型所涵盖,同时符合权益区分理论的“权利三特征”,独立标志权从学理上得以证成。但我国的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存在着“模式整合难”(这个问题已经因为三类合一而得以日渐破解,笔者注)、“一步到位专门立法难”、“权利保护难”三大难题。他提出,要走出地理标志统一立法“两步走”策略:第一步为近期目标,在商标法框架下制定《地理标志条例》,形成商标法框架下“小”的专门立法;第二步,为远期目标,以专门法模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围绕地理标志权构建地理标志保护体系422。由此可见,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律保护还需要较长的时间进行相关法制建设,任重道远。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开展,截止本年度八月底,据不完全统计,已有近五千个以地理标志为前提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商标,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已有近五千个地理标志得到了商标法保护,为未来地理标志商标基础上的区域公用品牌的法制化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414 胡晓云:《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模式及保护趋势》,《国际品牌观察》2019年第10期,第62-64页。
415 陈星:《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6月。
416 陈徐好:《我国地理标志单独立法路径的研究》,《华正东方知识产权》,2024年6月11日。
417 刘彤:《写好地理标志运用这篇“大文章”——全国政协“加强地理标志保护”重点提案督办调研综述》,《人民政协报》,2023年5月9日。
418 王笑冰:《真正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与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法学研究》,2023年第6期。
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2008年2月1日。
420 陈徐好:《我国地理标志单独立法路径的研究》,《华正东方知识产权》,2024年6月11日。
42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2024年4月10日,https://www.cnipa.gov.cn。
422 陈星:《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5月第一版,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