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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的近似判断规则
时间:2025-11-18 09:11:5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点击:486次

作为历史悠久、客观存在的集体权利,地理标志商标与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普通集体商标、普通证明商标、普通商标进行近似比对时,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地理标志商标是其产地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共有的权利,其与普通商标在功能、用途、产品特定品质、历史渊源等方面区别明显,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近似比对审查中,应当进行个案判断,不能机械地照搬条款。如果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在后,普通商标申请在前,应当结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不判定为近似商标。如果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在前,普通商标申请在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当攀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知名度的,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例如,假设有个村子叫“亦乐”,盛产水蜜桃,经过老百姓数十年的口口相传,“亦乐桃”已成为当地知名的土特产。由于“亦乐”含有“也挺高兴”的意思,寓意美好,又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外地 A公司并无恶意地提交了“亦乐”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3105类似群中的某商品上。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等更加便捷的销售途径,亦乐村的水蜜桃种植户们下定决心把亦乐桃销到外地去,于是成立了水蜜桃种植协会,并提交了“亦乐桃”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3105类似群中的新鲜水蜜桃商品上。此时,如果“亦乐”普通商标的指定商品是3105类似群中的新鲜香蕉,鉴于“亦乐桃”地理标志商标的指向很明确,且消费者不会混淆水蜜桃与香蕉两种水果,两者不近似;如果“亦乐”普通商标的指定商品是3105类似群中的新鲜水果,由于水果包括水蜜桃,在后的“亦乐桃”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引证在先注册的“亦乐”普通商标予以驳回。如果在后申请的是指定在3105类似群中某商品上的“亦乐桃”普通商标,则无论在先注册的“亦乐”普通商标具体指定使用在3105类似群中的哪个商品上,两者都近似。
反之,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与已经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的汉字部分完全相同,则无论其指定在什么商品或者服务上,都很可能被认为是不当攀附地理标志商标的知名度,将被驳回。比如,已有在先注册的“亦乐桃”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在3105类似群中的新鲜水蜜桃商品上;B公司在后提交“亦乐桃”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0750类似群中的曲轴等商品上,虽然0750类似群与3105类似群并不交叉检索,该“亦乐桃”普通商标注册申请仍会被驳回。
但是,对于仅包含地域描述词汇不包含商品名称的地理标志商标,使用在非相关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不会导致公众产生误认,如已有在先注册的“亦乐”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的新鲜水蜜桃商品上,在后申请并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子产品、第38类的通讯服务等非相关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的“亦乐”商标,不会以“易使公众误认”为由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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