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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分装销售的判定 ——以一件“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侵权案为例

时间:2026-02-04 17:02:06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作者:赵思梦 点击:484

“新会陈皮”作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仅允许产自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特定区域的陈皮使用该名称及专用标志。那么,“新会陈皮”销往外地后,其他企业分装销售时能否标注“新会陈皮”呢?本文以一件“新会陈皮”分装销售侵权案为切入点,探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分装再销售的侵权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

基本案情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多件投诉举报,反映某企业销售的“新会陈皮”并非新会地区生产。经查,涉案产品内外包装正面以大字体突出显示“新会陈皮”相关字样,标注“产地:新会”“品名:陈皮”,但生产企业不在新会区。该企业从获得“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授权的企业购进原料,在异地分装成礼盒后销售。

  当事人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近似的标识,易导致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因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产品合格且包装已改正,办案部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下达行政指导告诫书,要求其合法经营。

定性分析

(一)需关注的细节

原料来源合法性及分装定性。分装行为定性的核心,在于是否影响“新会陈皮”品质或误导真实产地。当事人提供了完整的采购凭证,证明原料确实来自授权企业,且已在新会完成采果—开皮—翻皮—干皮—仓储—储存陈化全加工工序,具备合格检验报告。

异地分装行为与物理介入。当事人将大包装原料运至非保护范围区域,进行拆包、称重、重新包装、入库等操作。地理标志具有“品质保证”功能,分装虽未添加其他物质,但涉及产品与外部环境接触,需证明是否影响品质。本案涉案商品在流通中保持原有品质,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包装标签标识是否造成混淆。涉案产品虽标注“产地:新会”“品名:陈皮”,但“新会”与“陈皮”字号显著大于其他信息,客观上形成“新会陈皮”地理标志识别效果。且包装未显著标注“分装商”信息,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来自地理标志产地的原装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难点探讨

专门法的适用难题。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仅新会特定区域(11个街道/镇)生产的陈皮可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表述的,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本案产品原料源自产地,适用该条款与事实不符;若不适用,又需防范异地分装带来的品质风险。

地方标准的监管空白。购买保护范围内已完成加工的新会陈皮,在外地分装销售时如何认定,地方标准未作出相应规定。这揭示了标准属地性与市场全国性的矛盾:地方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在制定地外缺乏约束力,异地分装行为处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灰色地带,监管缺乏明确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该条款主要从引人误解角度切入,本案适用此规定可规避复杂的地理标志定性问题,但也反映出专门法解决此类案件的模糊性。

案件启示

明确分装行为性质及认定标准。笔者建议,可参考欧盟经验,若关键生产步骤在原产地完成,分装不改变产品本质特性且符合产品规范,可允许区域外分装。同时,在地方标准中增加专门条款,明确外地企业分装新会陈皮的条件,如保证产品完整性、不得二次加工等,填补监管空白。

完善标识规范避免误导。建议对异地分装产品实施严格的标签管理:强制标注“异地分装”字样及原料来源地、分装商名称地址、分装日期,置于包装显著位置;禁止使用“正宗”“原产地直供”等易引人误解的描述,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仅允许客观标注“原料产自广东新会”,且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从源头减少混淆。

强化监管服务营造公平环境。明确分装商举证责任,涉案时需证明分装及异地储存未减损地理标志特定品质(如新会陈皮的挥发油含量、陈化效果等);充分运用地理标志数字化溯源系统,要求授权企业录入种植、加工、仓储、出库全流程信息,对异地包装产品开展溯源并反馈至原料厂商,通过数字化手段强化全链条监管,保障地理标志产品品质与市场秩序。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赵思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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