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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 制度之困与生态之梦:中国茶全产业链品牌化发展的法律困境与突破路径

时间:2026-04-03 09:04:29 来源:中国农业品牌研究中心 作者:胡晓云 张琦 点击:1017

导语

现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制度将茶叶地理标志品牌锁定于“区域范畴、初级茶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只能授权给初级产品企业,无法授权给深加工产品企业。区域公用品牌若无法通过对深加工企业的延伸授权来实现其品牌影响力与品牌声誉的有效传导,则联合品牌打造模式便无从实现,全产业链基础上的强大品牌创造亦难以形成。本文构建“品牌价值三重断裂模型”与“制度突破阶梯模型”,以农夫山泉东方树叶“龙井新茶”为典型案例,剖析其在无法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原料产地标注来隐性借用区域公用品牌声誉的权宜之计,进而系统论证将地理标志商标授权范围拓展至深加工产品的可行性及国际法合规性。研究表明,破解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推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将地理标志商标授权范围拓展至深加工领域,允许深加工产品企业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直接授权,实现区域公用品牌与企业品牌的商标联合表达,构建联合品牌打造模式。这是地理标志助农共富的更有效路径,亦为“五生融合”的中国茶品牌生态圈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之困与生态之梦:中国茶全产业链品牌化发展的法律困境与突破路径

胡晓云  张琦

 

引言:授权之困与生态之梦

202641日,农夫山泉旗下的东方树叶品牌发布了“龙井新茶”春季产品。该产品明确标注使用100%龙井茶原料,并在品牌传播中突出“龙井新茶”这一核心卖点。

这一看似平常的商业行为,触及了中国茶产业品牌化发展的深层制度困境。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0类“茶”,而东方树叶“龙井新茶”属于第32类“茶饮料”。按照现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跨类别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属于明确禁止的侵权行为。更重要的是,地理标志商标的授权使用范围严格限定于同一区域内的初级茶产品生产企业,深加工产品企业无法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授权。

区域公用品牌若无法通过对深加工企业的延伸授权来实现其品牌影响力与品牌声誉的有效传导,则联合品牌打造模式便无从实现,全产业链延伸基础上的强大品牌创造亦难以形成。这正是本文关注的核心命题——制度之困与生态之梦的张力所在。

东方树叶的实践给出了制度限制下的权宜之计:它并未寻求地理标志商标的授权,也未在产品包装上实现两个商标的联合表达,而是通过采购真实原料、获得龙井茶证明商标办公室的合作支持,并在宣传中突出100%龙井茶原料”这一事实,为东方树叶产品品牌进行隐性背书。这一模式避开了“商标性使用”的法律红线,实现了区域公用品牌声誉向深加工产品的间接价值转移。

然而,这一实践也反衬出制度的局限:深加工产品企业只能在法律边缘谨慎行走,无法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合法授权,无法实现品牌资产的直接迁移和商标的联合表达。如果制度能够突破,允许地理标志商标授权给深加工产品企业,那么深加工产品企业便可以在产品包装和品牌传播中实现两个商标的联合表达与传播——这正是“联合品牌打造模式”。该模式能够实现品牌价值的直接迁移和协同放大,是地理标志助农共富的更有效路径。

本文旨在回答:地理标志商标能否授权给深加工产品企业?现行制度为何禁止此类授权?将授权范围拓展至深加工产品是否符合国际法?中国茶产业如何从“制度之困”走向“生态之梦”?

一、问题提出:品牌价值的三重断裂

(一)地理标志的“三重限定”与授权范围锁定

地理标志的保护逻辑基于三重限定:区域限定——品牌产地必须唯一;品质限定——品牌声誉与产地自然人文因素锁定;产品形态限定——品牌延伸范围受限于注册商品类别(王笑冰,2023)。这三重限定构成了地理标志品牌资产积累的制度基础,也成为品牌价值向新品类延伸的制度屏障。

在中国,地理标志主要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三种途径保护。2024年施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明确禁止“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对于茶叶而言,这意味着地理标志商标只能用于“茶”“茶叶”等初级产品类别,无法授权给茶饮料、茶酒等深加工产品企业。授权范围严格限定于同一区域内生产初级产品的企业,深加工产品企业无法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授权。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中国茶叶地理标志产品及地理标志商标总数在600个以上。这些品牌只能授权给同一区域内生产初级茶产品的企业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商标本身无法授权给茶饮料、茶食品等深加工产品企业,只能通过原料产地标注等方式隐性借用其品牌声誉。例如,信阳毛尖地理标志商标无法授权给精酿啤酒生产企业,只能通过原料供应和品牌传播实现品牌协同。

区域公用品牌若无法通过对深加工企业的延伸授权来实现其品牌影响力与品牌声誉的有效传导,则联合品牌打造模式便无从实现,全产业链延伸基础上的强大品牌创造亦难以形成。这正是现行制度对中国茶产业品牌化发展的根本性制约。

(二)品牌价值三重断裂模型

为系统性揭示这一困境,本文构建“品牌价值三重断裂模型”(图1):

第一重断裂——品牌延伸断裂: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范围和授权范围均严格限定于初级产品,深加工产品企业无法获得授权,只能通过原料产地标注等方式隐性借用品牌声誉。

第二重断裂——品牌创新断裂:地理标志保护强调传统工艺的原真性保护,与企业品牌创新的发展需求之间存在制度性矛盾(胡晓云,2019),导致文化价值无法向新品类充分迁移,无法有效实现产品品类创新、品牌文化创新、品牌消费人群拓展。

第三重断裂——品牌价值链断裂:现行制度将区域公用品牌与深加工产品人为割裂,品牌成长拓展能力、品牌溢价能力被制度性抑制,完整的品牌生态圈无从形成。

这三重断裂的根本原因在于,地理标志商标无法授权给深加工产品企业,区域公用品牌的品牌影响力与品牌声誉无法实现有效传导,因而无法实现联合品牌打造模式,亦无法在全产业链延伸基础上形成强大的品牌创造。

 

1 品牌价值三重断裂模型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及司法实践绘制)

二、基础框架:品牌协同发展的中国探索

(一)区域公用品牌:从地理标志到品牌生态

面对地理标志制度的刚性约束,笔者于2007年提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概念。区域公用品牌是“基于特定地理区域范畴,由产业集群、产品类别等形成的,由行业协会组织拥有并运营品牌,由区域范畴之内的产业相关企业与个人多主体共同创建、共同使用、共同享受品牌带来的利益”的品牌类型(胡晓云,2007156)。

区域公用品牌与地理标志的关键区别在于:地理标志是法律保护形态,区域公用品牌是品牌运营形态。地理标志产品需要通过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协同发展,才能从法律保护对象转变为市场竞争主体(胡晓云,202178)。

(二)“母子品牌”协同模式及其制度基础

基于大卫·艾克“品牌关系谱”理论,结合中国农业品牌化实践,可以提炼出“母子品牌”协同模式(胡晓云,2021156-158)。该模式以区域公用品牌为“母品牌”,为企业品牌提供品牌背书;以企业品牌为“子品牌”,解决产品个性化和市场运营问题;产品品牌则作为品牌价值传递的终端载体。母品牌作为品牌资产“蓄水池”,子品牌作为品牌价值“放大器”,产品品牌作为价值转化“终端触点”,三者形成品牌资产的良性循环。

传统“母子品牌”协同模式的制度基础在于地理标志商标可以向同一区域内生产初级产品的企业授权,实现两个商标的联合表达。然而,这一模式无法适用于深加工产品企业——后者无法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授权。区域公用品牌若无法通过对深加工企业的延伸授权来实现其品牌影响力与品牌声誉的有效传导,则联合品牌打造模式便无从实现,全产业链延伸基础上的强大品牌创造亦难以形成。

(三)隐性品牌背书:制度限制下的权宜之计

东方树叶“龙井新茶”的实践提供了制度限制下的权宜之计。在无法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原料产地标注与品牌传播的组合,隐性借用区域公用品牌声誉,实现了间接价值转移。其法律依据在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中关于“正当使用”的规定:在配料表中表明产品原料产地,属于非商标性使用的正当行为。

龙井茶证明商标办公室的探索值得肯定。在制度限制下,通过原料溯源管理和合作,既严守法律边界,又为区域公用品牌声誉向新消费场景延伸开辟了通道。然而,这一模式只能实现品牌声誉的隐性借用和间接价值转移,无法满足获得商标授权、实现品牌资产直接注入的核心需求,助农共富效果有限。

(四)联合品牌打造模式:授权拓展后的更有效路径

联合品牌打造模式是指深加工产品企业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授权后,在产品包装和品牌传播中实现两个商标的联合表达与传播。其核心价值在于:

第一,实现品牌价值的直接迁移与充分释放。通过地理标志商标的授权,区域公用品牌的品牌资产可以合法地注入深加工产品。与隐性背书相比,联合品牌打造能够实现品牌价值的充分释放,而非间接、有限的转移。

第二,实现两个品牌的协同放大效应。区域公用品牌与企业品牌在同一个产品包装上联合呈现,形成品牌资产的叠加效应。区域公用品牌提供产地背书和文化认同,企业品牌提供市场信任和品质保障,两者相互强化,共同创造更大的品牌价值。

第三,构建更可持续的助农共富机制。当深加工产品企业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授权,区域公用品牌的品牌溢价能够更直接、更充分地传递到原料端,带动茶农增收致富。

第四,实现品牌资产的正向循环。深加工产品的成功能够反哺区域公用品牌,提升其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区域公用品牌价值的提升又能够吸引更多企业加入,形成品牌资产的正向循环。

联合品牌打造模式是制度允许下的公开、合法、直接的品牌联合表达;隐性品牌背书是制度限制下的隐性、间接、谨慎的品牌声誉借用。从助农共富角度看,前者显然是更有效的路径。其根本前提在于:地理标志商标能够授权给深加工产品企业,区域公用品牌的品牌影响力与品牌声誉才能实现向深加工企业的有效传导,从而在全产业链延伸基础上形成强大的品牌创造。

(五)国际经验的启示:授权拓展的国际先例

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提供了重要参照。2023年通过的《关于手工艺品和工业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条例》将保护范围扩大至手工艺品和工业产品,规定地理标志保护延伸至“产品作为成分使用”的情形(European Commission2023)。这意味着在欧盟制度下,深加工产品企业可以通过单独申请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授权,实现两个品牌的联合表达。

智利与秘鲁“皮斯科”酒案则确立了同源地理标志品牌共存的法律原则(Delhi High Court2025)。这些国际经验表明:地理标志商标授权给深加工产品企业在国际上是可行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随产业发展需求不断演进。中国完全可以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开创符合国情的制度创新路径。

三、路径突破:从隐性背书到授权拓展

(一)国际法合规性分析:授权拓展的国际法依据

中国若将地理标志商标授权范围从初级产品拓展至深加工产品,允许深加工产品企业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授权,是否会违反国际法?分析表明,中国的制度创新符合TRIPS协定和《中欧地理标志协定》。

TRIPS协定的制度空间。TRIPS协定仅设定地理标志保护的最低标准,其第1条第1款明确允许成员国实施更广泛的保护,只要不违反协议规定。中国将授权范围拓展至深加工产品,属于提高保护水平的行为,只要不歧视其他WTO成员的产品,就不违反协定。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制度空间。该协定认可的是“保护结果”而非“保护路径”,中国完全可以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制度模式。2024年施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植入“全产业链保护”理念,与协定精神一致。将授权范围拓展至深加工产品,是提高保护水平,不影响协定履行。

欧盟制度的参照价值。欧盟允许通过单独申请或变更将保护范围扩展至深加工产品,深加工产品企业可以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授权。中国的制度创新是提高保护水平,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不构成对任何国际条约的违反。

因此,中国将地理标志商标授权范围从初级产品拓展至深加工产品,允许深加工产品企业获得授权,既符合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也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在这一合规性前提之下,具体的突破路径可从短期、中期、长期三个层面展开。

(二)制度突破阶梯模型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构建“制度突破阶梯模型”(图2):

  

2 制度突破阶梯模型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制度演进逻辑及地方立法实践绘制)

1.短期策略:规范隐性品牌背书(授权不能时的权宜之计)

在现行制度框架内,深加工产品企业无法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授权,只能通过原料产地标注和品牌传播隐性借用区域公用品牌声誉。东方树叶的实践表明,在无法获得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原料产地标注与品牌传播的组合,可以实现间接价值转移。

这一模式的推广需要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原料溯源的真实性保障;二是品牌传播的规范性,避免触碰“商标性使用”的法律红线。行业协会应制定隐性品牌背书使用规范,明确原料标注方式、宣传边界和质量标准。

2.中期策略:推动地方立法试点,探索授权拓展

地方立法试点是可行的制度创新路径。《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日照市日照绿茶保护管理条例》《淮安市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条例》等地方立法,已开始全产业链品牌化管理的探索。日照条例第二十条明确支持开发茶叶衍生品,为地方层面允许深加工产品企业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授权提供了法规空间。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更多茶产区开展立法试点提供了空间。

3.长期目标:推动国家专门立法,实现授权拓展与联合品牌打造

根本出路在于:推动国家专门立法,将地理标志商标授权范围从初级产品拓展至深加工产品,允许深加工产品企业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授权,实现联合品牌打造模式。

只有地理标志商标能够授权给深加工产品企业,区域公用品牌的品牌影响力与品牌声誉才能实现向深加工企业的有效延伸传导,才有可能实现联合品牌打造模式,才有可能在全产业链延伸基础上形成强大的品牌创造。这正是制度创新的核心目标。

具体而言,应明确地理标志商标授权范围可拓展至深加工产品;允许地理标志商标向深加工产品企业授权,实现两个品牌的商标联合表达;建立“核心原料来自产区+关键工艺在产区内完成”的双重要件标准;建立全产业链品牌质量追溯体系。

四、结论与建议

(一)核心观点

现行地理标志制度将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的品牌价值锁定在初级产品环节,地理标志商标只能授权给初级产品企业,无法授权给深加工产品企业。地理标志商标若不能授权给深加工产品企业,区域公用品牌的品牌影响力与品牌声誉便不能有效延伸传导至深加工企业,联合品牌打造模式便无从实现,全产业链延伸基础上的强大品牌创造亦难以形成。这导致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无法在全产业链中直接协同发展,形成“品牌价值三重断裂”。

突破这一“制度之困”、实现“生态之梦”,短期可通过隐性品牌背书实现制度框架内的间接价值转移;中期应推动地方立法试点探索授权拓展;长期应推动国家专门立法,将授权范围拓展至深加工产品,允许深加工产品企业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授权,实现区域公用品牌与企业品牌的商标联合表达,构建联合品牌打造模式——这是地理标志助农共富的更有效路径。

(二)实践建议

对政府部门:加快推进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将授权范围拓展至深加工产品;鼓励地方立法试点;建立全产业链品牌质量追溯体系。

对行业协会:修订地理标志使用规则,将深加工产品纳入授权许可范围;制定隐性品牌背书使用规范;建立品牌质量分级体系。龙井茶证明商标办公室的探索为全国提供了示范。

对企业:在现行制度框架内,积极采用原料产地标注与品牌传播的组合方式,隐性借用区域公用品牌声誉;规范利用正当使用规则;建立原料溯源体系;密切关注制度变革进程,为未来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授权做好准备。

(三)制度变革的前景:从制度之困走向生态之梦

东方树叶“龙井新茶”的实践表明,在现行制度框架内,深加工产品企业无法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授权,只能通过原料产地标注和品牌传播实现品牌声誉的隐性借用和间接价值转移。龙井茶证明商标办公室的探索为地理标志助农共富提供了有价值的实践范本。

然而,隐性品牌背书终究是制度限制下的权宜之计。真正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创新:将地理标志商标授权范围从初级产品拓展至深加工产品,允许深加工产品企业获得授权,实现地理标志商标与深加工企业品牌的双品牌商标联合表达,构建联合品牌打造模式。

“信阳毛尖精酿啤酒”事件双方联合声明承诺“进一步申请拓展‘信阳毛尖’证明商标使用范围”,表明产业发展迫切需要授权范围拓展的制度变革。

当国家专门立法将授权范围拓展至深加工产品,地理标志商标能够授权给深加工产品企业,中国茶将能够从“一片叶子”走向“品牌生态圈”,实现品牌价值的全产业链释放,为地理标志助农共富开辟更有效的路径。这正是从“制度之困”走向“生态之梦”的探索之路。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 胡晓云. 中国农产品的品牌化——中国体征与中国方略[M]. 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7.

[2] 胡晓云. 中国农业品牌论[M]. 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21.

[3] 胡晓云. 品牌言说——基于中国乡村的品牌知觉[M]. 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23.

[4] 王笑冰. 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23.

二、论文/研究报告类

[5] 胡晓云, 魏春丽, 单子昊. 2025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价值评估报告[J]. 中国茶叶, 2025, 47(5): 30-42.

[6] 胡晓云.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的独特品牌基因[J]. 国际品牌观察, 2019(7).

[7]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2025年中国茶叶产销形势报告[R]. 2026.

三、法律法规类

[8] 国家知识产权局.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Z]. 2024.

[9] 国家知识产权局.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Z]. 2023.

[10]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Z]. 2022.

[11] 日照市人大常委会. 日照市日照绿茶保护管理条例[Z]. 2023.

四、国际文献类

[12] European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3/2411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for craft and industrial products[Z]. 2023.

[13] Delhi High Court. Asociación de Productores de Pisco A.G. v. Union of India & Ors[Z].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