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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丨与国际接轨,推动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分级管理制度出台与实施
时间:2026-08-11 17:08:46 来源:中国农业品牌研究中心 作者:胡晓云 点击:10次

摘要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特色农业产业化、地域资源价值化的核心载体,也是我国农业参与全球竞争、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战略抓手。历经多年培育,我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体量持续增长,但发展梯度模糊、品质管控良莠不齐、授权管理偏重规模、价值分化不显著、国际影响力偏低等深层次问题日益凸显。
国际实践表明,依托地理标志体系建立科学的品牌分级管理制度,是规范产业秩序、实现优质优价、提升品牌综合竞争力的成熟路径。本文以欧盟地理标志整体分级管理制度体系为框架,以法国波尔多葡萄酒、意大利葡萄酒、西班牙葡萄酒及伊比利亚火腿等多国典型品类为案例,系统拆解全球地理标志分级管理的制度架构、实施流程、运行细则与实践成效;结合我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分类特征、商标注册类型、产业风土特征等,论证单一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行分级管理的内在逻辑与现实可行性。
在此基础上,本文精细化预设计分级指标、权重体系、组织架构、实施流程与监管细则,构建既富有中国特色又对接国际地理标志通行治理模式的分级管理制度体系,并预判制度落地后的综合价值与演化方向,为我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制度化、国际化发展提供系统性方案。
关键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地理标志;分级管理;品牌分级;国际接轨
与国际接轨,推动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分级管理制度出台与实施
胡晓云
引言
我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历经数十年发展,形成了蔚为壮观的品牌体量。其中,单一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经由“一县一品”“一村一品”品牌经营,且因产区集中、产业链条单一、标准化程度相对较高,已成为我国农业品牌化的重要支柱。但当前我国单一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面临着诸多挑战:同类产品的品牌缺乏具有公信力的分级,消费者难以辨识差异,同质化低价竞争严重;品牌授权较为随意,滥用冒用现象频发,部分品牌声誉被低质产品稀释乃至透支;品质标准执行不一,部分生产经营者降低品质,损害了品牌公信力;政策扶持难度大,难以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格局。
与此同时,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虽正在实施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但品牌的国际化程度偏低、品牌溢价低,甚至出现出口量增价跌、品牌价值难以兑现的现象。笔者认为,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依托地理标志体系建立的品牌分级管理制度,是全球农产品贸易中识别品质、建立信任、实现优质优价广泛采用的治理模式。我国单一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绝大多数根植于地理标志产品或商标,天然具备对接国际分级管理规则的基础条件,但至今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科学量化的品牌分级评价与管理体系,制度供给滞后于产业发展与国际竞争需求。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旨在系统研究欧盟等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地理标志分级管理制度,分析其制度架构、实施流程、运行细则与可借鉴内核,结合我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分类特征、资质状况、管理体制、风土特征等,论证单一品类区域公用品牌推行分级管理的现实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尝试预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品牌分级评价指标、权重体系、组织架构、实施流程、动态复审机制及差异化激励惩戒规则,构建兼具中国特色又能够对接国际规则的分级管理制度体系,期望通过制度预设计,规范单一品类区域公用品牌的发展秩序,引导产业提质增效,接轨国际地理标志管理规则,为我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迈向更高层级的品牌化、国际化、高质量发展提供系统性的制度方案。
一、国际地理标志品牌分级管理制度及多国典型案例剖析
现代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理念历经百年立法演化,欧盟GI制度凭借完善性与落地执行力,成为全球地理标志建设标杆。欧盟通过立法确立 PDO、PGI 两类法定基础资质,搭建全域顶层监管框架;各成员国在合规范围内结合本土产业特征,细化产区层级、品质标准、生产规范与监管细则,形成“欧盟划定统一准入门槛、成员国自主开展内部精细化分级”的双层治理架构。意大利DOCG、西班牙DOCa均为早期成型,后纳入欧盟PDO体系的国别分级模式,行业借鉴价值突出;波尔多酒庄分级诞生早于现代欧盟统一GI制度,现阶段严格在PDO 法定资质的约束下规范化运行,是依托法定产区门槛叠加酒庄品质评级的经典范例。
(一)欧盟统一地理标志分级框架(顶层基础制度)
欧盟2024年颁布2024/1143新规条例,建立覆盖农产品、食品、葡萄酒、烈酒的GI法律框架。整套体系以产地关联强度为资质划分核心标尺,依托原料来源、加工地域约束等生产细则落地判定。各成员国品类细分分级均需要在该分类框架下进行,这套顶层分级具备强制法律效力,属于法定资质型分级。
1.制度体系构成
欧盟地理标志保护以2024/1143条例为最新框架,在农产品、食品、葡萄酒中设PDO与PGI两类法定资质(烈酒单独适用单层GI资质),GI体系内部形成以产地关联强度为标尺的由严到宽梯度,另设TSG作为非GI的并列补充。
PDO(受保护原产地名称):等级最高,产品全部生产、加工、制备环节必须在划定地域内完成,产品品质、特色与当地自然风土、人文工艺存在强绑定关系,准入标准、管控规则最为严苛,代表欧盟顶级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名称”是指“源自特定地点、地区,或在特殊情况下源自某一国家;其品质或特征主要或完全归因于一种特殊的地理环境,而该环境本身包含固有的自然和人文因素;其所有生产步骤均在指定地理区域内完成[1]”。
PGI(受保护地理标志):等级次之,仅要求至少一项生产、加工环节位于指定区域,侧重产品声誉与地域的关联。“地理标志”是指“源自特定的地点、地区或国家;其既定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本质上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并且其至少有一个生产步骤在规定的地理区域内进行[1]”。
TSG(传统特色保障标识):不强调地域限制,仅保护传统配方与工艺,不属于地理标志范畴,作为特色农产品补充分类。
2.实施规则与管理模式
上述体系由欧盟委员会行使GI注册与注销终审权,欧盟农业与农村发展总署牵头政策协同、技术评议、成员国协调,各成员国主管机构负责落地执行、日常巡查与质量抽检。所有分级类别均实行注册准入、常态化合规抽检核查、违规注销撤销的动态闭环管理,等级显著影响市场信任度、定价区间与贸易待遇。
欧盟顶层分级以“产地关联强度”为核心标尺,先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法定资质分层,再由各成员国、各产业在GI框架内,结合品类特性开展二次细分分级,形成“大分类+小分级”的完整体系。
(二)法国:波尔多葡萄酒分级体系(标杆型品类内部精细化分级)
法国葡萄酒产区分级对应欧盟PDO/PGI 框架。法国葡萄酒行业还搭建了全球知名度最高、落地运行最为成熟的酒庄分级制度,波尔多葡萄酒是该模式的核心代表。法国葡萄酒分级属于在产区欧盟GI资质门槛基础上,叠加开展二次细化分级的典型范式。
1.制度设立背景与分级框架
(1)产区分级:
法国葡萄酒产区分级经历了从“本土四级”向“欧盟三级”的更新转型。
1935年,法国设立AOC(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ôlée)原产地命名控制体系,由法国农业部下属公共机构法国国家原产地与质量研究院(INAO)行使顶层监管权,负责划定法定产区边界、制定生产准入底线规则[2]。此时,法国实行四级架构,由高到低分别为:AOC(法定产区)、VDQS(Vin Délimité de Qualité Supérieure,优良地区餐酒)、VdP(Vin de Pays,地区餐酒)、VdT(Vin de Table,日常餐酒)。其中 VDQS作为 AOC的过渡级“见习期”,审核通过可升级为AOC,不通过则退回低等级。
2009年起,法国葡萄酒全面对接欧盟GI框架,2012年起将原四级更新为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AOP(Appellation d’Origine Protégée,受保护原产地名称,即AOC的欧盟法定表述,二者内涵等同,酒企可自愿标注)对应欧盟 PDO,为法定产区顶层,要求葡萄全部产自划定产区,限定法定葡萄品种配比、单位面积最高产量、种植修剪模式、采收糖分、酿造工艺、最低酒精度等硬性细则,上市前须通过理化检测与官方感官品鉴的批次抽检;IGP(Indication Géographique Protégée,地理标志保护葡萄酒,由Vin de Pays转化而来)对应欧盟 PGI,要求不少于 85% 酿酒原料产自标注的大范围地理区域,葡萄品种、产量、酿造手法限制大幅放宽;Vin de France(法国葡萄酒,原Vin de Table),无地理标志资质,仅要求葡萄产自法国全境,无固定产区、品种、产量约束。原VDQS分级,依据产区品质高低,分别转入AOP或IGP,于2012年起不再作为独立层级。
(2)波尔多酒庄分级:
1855年巴黎世界博览会举办前夕,为向全球展示法国葡萄酒产业实力、拓展海外贸易市场,在法国皇帝拿破仑三世的要求下,启动了波尔多葡萄酒分级工作。由波尔多商会委托葡萄酒经纪人工会,根据庄园长期声誉和交易价格评选编制[3]。该分级早于1935年确立的法国AOC制度及后续欧盟的GI法律框架,最初仅为市场化行业榜单,此后相关标识先后获得知识产权与欧盟传统术语法规保护,并在AOC法定框架下并行运作。所有1855列级酒庄坐落于法定AOC产区范围内,必须遵守AOC规范。
由于1855分级仅覆盖梅多克红葡萄酒(仅一家侯伯王酒庄位于格拉夫产区)、苏玳与巴萨克产区,不包含波尔多其他产区。在法国AOC制度落地成熟之后,依托INAO的规范引导,波尔多其余产区陆续推出本土化官方酒庄分级,圣埃美隆分级于1955年、格拉夫分级于1959年相继定稿落地。波美侯产区至今无官方统一酒庄分级,酒庄品级依托长期市场价格形成行业自发口碑。
2.法国波尔多葡萄酒分级细则与成效
(1)分级细则
波尔多分级采用“产区分级+酒庄分级”双层规制,AOP/AOC产区分级细则刚性极强,酒庄分级差异化落地。
第一,AOP/AOC法定产区细分细则:波尔多在AOP/AOC框架下存在多组独立法定产区,从全域到区域、再到单一村镇,其划定地理范围逐步收窄,法定管控标准同步趋于严苛。最宽一层为波尔多大区级AOC(Bordeaux);优级波尔多(Bordeaux Supérieur),产区地理范围与普通波尔多大区完全重合,但其单位产量限制、葡萄成熟度、最低天然酒精度、陈年要求、品类限制等各项标准要求更高;“区域级”AOC,产区范围从全域收缩至连片的地理小区域,管控标准全面高于优级波尔多;“村庄级”AOC,是波尔多这套归纳体系里地理范围最窄、标准最严的一级,以村镇为划定范围,风土辨识度极强,各项生产指标最为严苛。需要指出的是,区域级、村庄级并非法条设定的统一父集统称,也并非隶属于波尔多大产区的法定子集统称,而是各区域、村庄彼此独立并行的AOP/AOC法定归档(如Saint-Émilion AOC、Médoc AOC等独立的区域AOC,Pauillac AOC、Margaux AOC等独立的村庄AOC),都拥有专属、经由INAO审定、农业部令核准的法定生产规范书(cahier des charges),具有相较于大产区更严格的标准;区域级、村庄级仅是便于区分和表述的市场行业归纳,非法定层级术语。
第二,酒庄分级细则:区分不同产区与品类设置的差异化等级档位。梅多克红葡萄酒列级庄(Grand Cru Classé en 1855)分列一级至五级(Premier / Deuxième / Troisième / Quatrième / Cinquième Grand Cru Classé),苏玳与巴萨克甜白产区统一分级,设超一级(Premier Cru Supérieur,一级庄的最高特例,仅滴金酒庄1家)、一级(Premier Cru)、二级(Deuxième Cru),这两种分级同属1855分级,以酒庄长期市场成交价、行业历史声誉口碑与流通认可度为重要依据。梅多克产区另设中级庄(Cru Bourgeois),补充了列级庄与普通AOP酒庄之间的中端品质酒庄分级,分为特优中级庄(Cru Bourgeois Exceptionnel)、优级中级庄(Cru Bourgeois Supérieur)、中级庄(Cru Bourgeois)三档。格拉夫产区列级庄(Crus Classés de Graves,1959定稿),综合依据葡萄园风土禀赋、酒庄历史积淀与声誉口碑、多年酒款稳定品质与风格特征,仅划分红、白葡萄酒两类列级庄,只设单档列级庄(Grand Cru Classé de Graves),内部不再细分。圣埃美隆产区实行独立分级,依据感官评价、酒庄声誉、风土禀赋、种植与酿造管理,划分为一级A等(Premier Grand Cru Classé “A”)、一级B等(Premier Grand Cru Classé “B”)、列级庄(Grand Cru Classé)三个层级[4]。
第三,酒庄分级复审与升降级:制度区分“传统静态分级”与“现代动态分级”:1855梅多克分级以静态分级为主,其最初分级名单共有58家酒庄入选,百余年间仅在1973年木桐酒庄完成一次等级晋升,目前梅多克列级酒庄总数为61家(其中60家地处梅多克、1家地处格拉夫),数量变化主要源于酒庄拆分、合并、更名,并非持续新增评级主体[5];苏玳与巴萨克甜白分级同属1855静态分级体系;格拉夫分级于1953年初版拟定、1959年正式定稿,具有静态特征。值得一提的是,圣埃美隆采用动态分级制度,一般每10年进行全面重评,自1955年分级制度建立以来,分别于1969年、1986年、1996年、2006年、2012年、2022年多次更新列级庄名录[4];梅多克中级庄采用动态评审机制,2020年制度改革后确立每5年一轮全面重评。圣埃美隆与梅多克中级庄两种动态分级,依靠周期性评审避免“等级终身制”,具有独特的借鉴价值。
第四,法律保护:法国通过专门立法保护分级名称、产区标识与等级标识,严禁仿冒、冒用、篡改等级、虚假宣传,侵权行为将被处以行政处罚、民事索赔乃至刑事追责。
(2)实施成效
波尔多葡萄酒分级在顶层设计上采用“产区门槛资质+酒庄分级”的双层规制,体现了三大核心特征:自然风土禀赋、产地关联强度优先决定门槛资质,长期市场声誉成为酒庄细分分级的重要共性依据;分级与法律保护并重,保证有效落地运营;分级结果具备明确权益赋能作用,评级划定等级标识专属合法使用权,品级高低影响葡萄酒流通定价与国际认可度,高等级酒庄可获得更多贸易溢价、行业渠道、产业优质资源。
AOC/AOP准入资质以法定细则实现硬性约束,倒逼经营者坚守传统工艺与本土风土特色,严守统一品质底线,净化产业生态、搭建基础品质秩序;各类酒庄分级引导酒庄长期维系品牌集体声誉,放大优质品牌溢价,静态分级依托历史口碑稳固优势空间,动态分级形成优质优价竞争机制,强化了竞争话语权;整套双层体系合力塑造辨识度突出的波尔多区域整体品牌形象,传承产业文化,为产区长期可持续发展筑牢根基。
(三)意大利葡萄酒分级(GI框架下的本土化二次分级)
意大利葡萄酒分级体系与欧盟PDO/PGI基础框架完全对接,结合本国葡萄酒产业特点开展内部细分分级,是欧盟成员国在统一GI规则内细化品类等级的典型代表,等级划分与生产规范、陈酿标准、产地范围深度绑定。
1.等级体系划分
DOCG(Denominazione di Origine Controllata e Garantita,保证法定产区酒):对应欧盟PDO,是意大利葡萄酒最高级别。要求葡萄种植、酿造、陈酿、装瓶全部在划定产区内完成,对葡萄品种、单位面积产量、酒精度、陈酿时长作出强制性规定,产品必须经过官方理化检测与感官品评双重核验,进入流通市场的产品必须粘贴国家带唯一编码的防伪封条。
DOC(Denominazione di Origine Controllata,法定产区酒):对应欧盟PDO,标准略低于DOCG。对葡萄品种、单位面积产量、酒精度及最低陈酿时长同样设有强制性标准,装瓶环节不作强制要求,单位面积产量与总产量需在法规定值以内并向农业部门申报,如超出最大允许量即不得标注DOC级别。
IGT(Indicazione Geografica Tipica,地区餐酒):对应欧盟PGI,产地限制放宽。要求使用限定地区采摘的葡萄比例至少达到85%,品种、酿造、陈年规则宽松,无产量、陈年强制约束。
Vino d'Italia(意大利葡萄酒;原Vino da Tavola,日常餐酒):意大利葡萄酒最低等级,无欧盟地理标志资质,仅要求酿造全程在意大利境内,无产区、品种、产量、陈年的强制约束。
2.运行机制
意大利葡萄酒分级实行分类型差异化的周期抽检制度,等级标识强制标注于产品包装。单批次产品不达标的,可对该批次产品降级或取消等级标注。产区长期大范围违规生产、品质持续不达标的,主管部门可暂停直至撤销其GI资质。
该体系将“法定GI资质”与“产品品质等级”深度融合,实现资质、标准、等级的统一管理。意大利葡萄酒分级制度由意大利政府于1963年开始制定,1966年正式实施,制度落地初期仅设 DOC、VdT两个等级,1980年增加了DOCG等级,1992年增加了IGT等级。在2009年欧盟新法规框架下,DOCG和DOC属于PDO,IGT属于PGI[6]。
(四)西班牙多品类分级体系(葡萄酒+伊比利亚火腿双案例)
西班牙在欧盟GI框架下,形成了葡萄酒、伊比利亚火腿两大成熟分级类目,参考价值更为多元。
1.西班牙葡萄酒分级
西班牙葡萄酒在欧盟PDO/PGI框架内,施行“产区分级+单一酒庄级”并行的分级体系。DOP(Denominación de Origen Protegida)、IGP(Indicación Geográfica Protegida)为西班牙语官方术语,与欧盟PDO、PGI法律效力、判定标准等同。
DOCa(Denominación de Origen Calificada,优质法定产区):归属西班牙DOP,对应欧盟PDO,为产区类DOP中的最高产区等级,要求产区须有至少10年DO资质,严格划定法定葡萄品种、最高单位面积产量、最低酒精度、酿造工艺,葡萄酒必须在产区内酿造和装瓶。截至目前,西班牙仅有两个DOCa等级产区:里奥哈(Rioja)和普里奥拉托(Priorat)[7]。
DO(Denominación de Origen,法定产区):对应欧盟PDO,是西班牙产区分级核心基础层级,划法定品种、产量上限、酒精度下限及酿造工艺,但无强制产区装瓶要求。
VC(Vinos de Calidad con Indicación Geográfica):归属西班牙DOP,对应欧盟PDO,高于VT,历史上作为DO的过渡预备等级,给潜力产区5年观察期,稳定达标满5年后,可提交DO资质申请。目前VC不再是申报DO的强制前置门槛,新增产区可直接申请DO,当前VC多以历史存量产区形式存在。VC仅划定产区范围,约束原料与酿造地域,不限制葡萄品种、产量与陈年要求。
VT/IGP(Vino de la Tierra,地区餐酒;Indicación Geográfica Protegida,地理标志保护葡萄酒):对应欧盟PGI,法定要求产区采摘葡萄比例大于等于85%,仅要求酿造环节在产区内完成,品种与产量限制宽于DO。VT为传统惯用名称,IGP为现行法定学名,二者均可合法标注在酒标上。
Vino de España(西班牙葡萄酒;原Vino de Mesa,日常餐酒):无欧盟GI资质,仅要求在西班牙境内酿造,无品种/产区/陈年强制约束。
VP(Vino de Pago,独立酒庄等级):归属西班牙DOP,对应欧盟PDO,是西班牙品质出众的顶尖单一酒庄的专属独立等级,是与VC、DO、DOCa的DOP框架并行的单独分级,酒庄地块一般具有独立独特风土、长期稳定出众品质,法定要求种植、酿造、陈酿、装瓶在同一酒庄地块内完成。
DO、DOCa等级可自愿标注陈酿(Crianza)、珍藏(Reserva)、特级珍藏(Gran Reserva)的传统陈年术语标签,须遵守标签对应的法定陈酿时长、橡木桶陈酿时长标准,三类标签陈年时长要求逐级提升。陈年等级与产区品级共同影响葡萄酒市场定价与消费定位。
2.西班牙伊比利亚火腿分级
作为全球知名生鲜加工地理标志产品,伊比利亚火腿在西班牙国标与欧盟PDO双重资质框架下,以猪种纯度、饲养模式、育肥饲料、放养环境为核心分级依据,搭配加工工艺门槛,实行四级色彩标签分级。2014年起依据西班牙皇家法令RD4/2014实施新分级标准,等级由高至低为:黑标(Negro)、红标(Rojo)、绿标(Verde)、白标(Blanco)[8]。
每个等级均配套量化标准:黑标为最高等级,要求100%纯种伊比利亚猪、橡果放养;红标要求≥50%伊比利亚血统猪、橡果放养;绿标要求≥50%伊比利亚血统猪、谷物饲料半开放场地饲养;白标为≥50%伊比利亚血统猪、谷物饲料集约化圈养[8]。该制度的法律基础为1083/2001号及2007年1469/2007号皇家法令[9]。西班牙伊比利亚猪肉产业联合组织(ASICI)等行业组织协同推进品质标准执行与产业推广[9]。该分级制度是生鲜类单一品类农产品“GI资质+全流程量化分级”的经典案例,对我国果蔬、畜禽、水产类农产品分级具备直接借鉴意义。
(五)国际分级制度可借鉴内核
综合欧盟及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多国实践,全球地理标志分级管理形成两大主流模式:
1.两大主流模式
(1)模式一:欧盟顶层资质分级
以产地关联度为核心,划分PDO/PGI法定资质等级,适用于绝大多数农产品,属于通用性基础分级(烈酒不纳入PDO/PGI二元体系,拥有独立的烈酒GI保护体系)。
(2)模式二:成员国品类精细化分级
在统一GI资质框架内,针对葡萄酒、火腿、奶酪等单一品类,结合风土、声誉、工艺、品质、经营主体等开展二次细分分级,设置多档位等级、量化标准、复审规则,是产业提质的核心手段。
2.可参考的核心内核
以合法地域品牌资质为准入底线,以地域风土、传统工艺、长期品质稳定性、品牌声誉为评价核心,以固定周期复评实现动态升降级,以法律法规强化标识保护与侵权惩戒,以等级差异匹配差异化定价、市场推广与政策资源。这套治理逻辑具备参考价值,但制度移植需要充分考量各国农业基本国情。
(六)国际地理标志分级制度的局限与适用边界
欧盟各国成熟的分级体系在推动优质优价的同时,也存在内生短板:其一,长期的分级格局易形成路径依赖,固化产业竞争格局,制约新兴优质产区发展;其二,完整的分级认证、持续监管将推高制度运行成本,加重中小生产主体负担;其三,部分静态分级制度难以快速适配市场消费偏好、生产技术持续变化。
同时,还需要厘清一项关键制度差异:欧盟PDO/PGI是法定市场准入资质划分,属于知识产权配套规则;各国葡萄酒、火腿品类的内部分级,是产业品质管控规则。二者均不同于本文拟构建的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分级制度。我国设计的分级体系,是在经营主体已取得地理标志产品登记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等资质的基础上开展的综合性运营评价,不属于法定市场准入制度,仅可借鉴其治理逻辑,不可直接照搬层级设置。
二、我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现状及分级管理可行性研判
结合培育主体、覆盖品类、管理模式、生态文化特征与商标注册形态,目前,可将我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划分为单一品类品牌与多品类品牌两大类型,并结合国内品牌资质分布特征,对比其与国际地理标志品牌的共性特征,系统论证分级管理的可行性、适配场景与实施边界。
(一)国内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两大类型划分
1.多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该类品牌以县域、市域乃至更大行政区域为载体,以一个区域公用品牌整合辖区内粮油、果蔬、畜禽、水产等多种农产品,打造综合性的区域农产品品牌形象,进行整合品牌打造与管理。一方面,此类品牌覆盖品类繁杂、生产主体分散,不同品类种养加工标准差异巨大,难以制定统一的品质评价与分级规则;另一方面,我国大量多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根植于山区、生态功能区,区域内农业业态多样、生态禀赋多元、民俗文化特色鲜明,天然具备差异化发展基础。
对于该类品牌,不一定要通过统一分级制度进行刚性约束,可以立足地域生态与文化优势,因地制宜、挖掘特色、打造差异化品牌,尊重其自然发展形态。值得注意的是,全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的子品牌中不乏以地理标志为基础的单一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这为全品类品牌与单一品类品牌之间的协同管理提供了制度接口。现阶段,多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暂不适合推行统一分级管理制度,但旗下成熟的单一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可因地制宜引入分级管理制度,不搞一刀切强制落地。
2.单一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该类品牌聚焦粮食、茶叶、果品、畜禽、水产、中药材等单一特色农产品,根植于国内“一县一品”“一村一品”数十年的产业建设基础,大多以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为基础,是农业农村部长期重点培育的主流品牌形态。其产区集中、产业链条单一、生产工艺相对统一、经营组织化程度较高,便于统一标准、统一管控、统一评价,是现阶段推行品牌分级管理的最优载体与突破口。
(二)单一品类品牌资质形态与国际地理标志品牌的同源性分析
从全国存量来看,我国单一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以地理标志相关资质为绝对主体,主要包括地理标志产品登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三大形态。近年来,以普通集体商标注册并运用于单一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现象也相继出现,但其在产地管控、生产标准、品牌授权、标识使用等环节高度参照地理标志商标规则执行,管理模式趋同。
基于国内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类型特征,本分级制度以地理标志全品类资质为核心准入依据,同时将少数管理规范、运营模式对标地理标志规则的普通农产品集体商标,二者共同构成分级评价的准入门槛,与国际地理标志品牌形成深度的同源性。
1.地理依托同源
二者均严格限定生产地域范围,产品独特品质与区域土壤、气候、水源等自然风土深度绑定,超出划定区域不得使用品牌。
2.权利属性同源
均以公用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规范运营的普通农产品集体商标)为核心法律载体,品牌所有权归属区域被授权集体,不属于单个企业,实行区域公用品牌的管理模式。
3.生产管理模式同源
均推行“统一产地标准、统一生产规程、统一品质管控、统一品牌授权、统一标识使用”等五统一管理模式,由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共同统筹运营。
(三)在我国推行分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讨
1.实施必要性
欧盟PDO/PGI分类、各国品类细分分级已成为全球采购商、消费者识别农产品品质的通行治理模式。我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绝大多数依托地理标志体系发展,天然具备对接国际规则的基础。补齐分级制度短板、对标国际通行管理模式,是破解国内产业乱象、提升品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2.实施可行性
(1)制度逻辑可本土化转化
欧盟“资质分层+品类细分分级”、法国波尔多“动态复审”、西班牙肉制品“全流程量化分级”等成熟框架,可结合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为主、普通集体商标为辅的品牌格局完成本土化改造,制度适配性强,无理论壁垒。
(2)产业基础支撑有力
多年的“一县一品”“一村一品”建设形成规模化集中产区,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溯源体系逐步普及,标准化生产具备硬件基础。
(3)管理组织体系完备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文旅等部门职责清晰,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组织化水平持续提升,可承接申报、评定、监管、授权等全流程工作。
(4)市场需求充分
经销商、电商平台、消费者亟需通过分级管理制度,减少选择困难,明确选购依据,而差异化定价、差异化政策扶持也需要分级体系支撑。
3.制度协调性
同时,也要看到,在我国推行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分级制度,需要客观认识制度协调的挑战性。我国地理标志长期存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双轨保护机制。本文所预设计的分级评价体系属于品牌与产业层面的综合评价工具,不会替代现有地理标志的法定保护制度。后续分级制度落地,需要厘清全国统一分级标识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规则,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多重标识增加经营主体负担的情况出现。
综上可见,针对单一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行分级管理制度,方向科学、条件成熟、具备极强的实操价值。
三、我国单一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分级管理制度预设计
立足国内产业现状,全面借鉴欧盟及多国地理标志分级经验,结合我国地理标志资质为主、规范集体商标为辅的品牌发展格局,从制度背景、设计目标、分级指标与权重、组织架构、实施流程、管理细则等六大板块进行精细化、可落地设计,兼具学术严谨性、量化精度与实操性。
(一)制度设计背景
目前,我国单一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存量庞大,绝大多数采用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以普通集体商标注册并规范运营的公用品牌占比极低。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地理标志保护发展报告》统计,我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总量接近5000件(不含地理标志产品登记)[10]。但整体长期存在“重注册、轻管理,重数量、轻品质,重推广、轻保护”的问题,品牌发展梯度缺失、品质稳定性不足、授权乱象频发、文化赋能薄弱、国际竞争力偏弱,现有管理模式已无法适配农业高质量发展与国际化竞争要求。
对标欧盟PDO/PGI资质分级、各国品类精细化分级的国际通行规则,结合国内品牌资质分布与运营特点,为规范品牌使用秩序,强化全链条品质管控,建立“优质优价、优绩优扶”的激励机制,引导品牌分层发展、提质升级,建立全国统一的单一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分级管理制度。
(二)制度设计目标
1.短期目标(1—3年)
建立统一、规范、可落地的品牌分级评价体系,明确以地理标志资质为核心准入依据,将管理规范的集体商标也纳入准入通道;整治品牌滥用、品质下滑、无序竞争等问题,厘清品牌层级,强化授权管理与品质承诺,筑牢品牌发展底线,实现与国际GI基础规则初步接轨。
2.中期目标(3—8年)
形成“特级引领、一级做强、二级提升、达标兜底”的梯度发展格局,全面落地优质优价机制,培育一批高标准核心产区与核心授权经营主体,显著提升品牌声誉与市场竞争力。
3.长期目标(8年以上)
构建与欧盟等国际地理标志规则交流对标、推动互认的品牌管理体系,打造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顶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完善品牌文化体系与长效保护机制,助力我国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品牌强国转变。
(三)分级评价指标、权重与评分细则的预设计
结合国际GI评价逻辑、国内单一品类区域公用品牌的资质格局、公用属性、产业运营规律,设置六个一级指标,下设二级、三级细化指标,明确权重、评分主体、评分方式、扣分规则,区分数字化自动评分项、现场核查项、专家定性评审项,实现量化为主、定性为辅,兼顾客观性与专业性。
说明:下述指标与权重为预设计方案,后续将通过德尔菲法组织多领域专家校准;针对粮食、茶叶、畜禽等不同品类,可设置差异化权重子集。
1.整体及一级指标权重分配
总分100分,六个一级指标设置与分值比例设计:
地理标志登记与商标/合规集体商标资质与商标(22分,准入一票否决)、品质管控体系(24分)、品牌声誉评价(18分)、工艺特征规范(14分)、品牌文化先进性(12分)、品牌保护机制与能力(10分)。
2.二级指标权重分配
(1)一级指标1:资质与商标认定(22分)
地理标志资质与商标(22分,数字化系统自动评分,准入底线项)。对标欧盟PDO/PGI资质分级逻辑,以地理标志商标相关资质为核心,兼容长期规范运营的集体商标,核查品牌法定身份与产地管控能力,无合法资质直接取消参评资格。
1)二级指标1:资质完备性(12分)
三级细则:同时拥有地理标志产品登记+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且在有效期内(12分);仅持有地理标志产品登记或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7—11分);持有集体商标,且长期参照地理标志规则规范运营(7—11分);各类资质即将到期、备案材料不全、授权管理混乱(1—6分);无地理标志产品登记及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集体商标(0分,一票否决)。
2)二级指标2:产地范围管控(10分)
三级细则:严格恪守官方划定产区,无跨区域生产、跨区域授权、异地贴牌行为(10分);存在轻微违规且按期完成整改(5—9分);跨区域使用、授权乱象突出且整改不力(0—4分)。
补充规则:具备合法资质,但持续存在严重跨区域授权、重大质量违规,评审组可直接取消本次参评资格。
(2)一级指标2:品质管控体系(24分)
数字化数据+现场核查,全量化指标。对标欧盟、意大利农产品全链条质量管控规则,考核标准化、抽检、溯源、质量安全四大维度。
1)二级指标1:标准化与溯源建设(8分)
全域执行统一生产技术规程,产品溯源体系全覆盖、可查询。
2)二级指标2:常态化质量抽检(8分)
近五年各级市场监管抽检合格率,不合格产品处置、召回机制落地情况。
3)二级指标3:产品认证与质量安全(8分)
绿色、有机、地理标志产品等高端认证占比;近五年有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事故本项计0分)。
评分区间:20—24分(体系完善,无质量事故);14—19分(体系基本健全,无重大问题);6—13分(制度残缺,抽检频次不足);0—5分(品质不稳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3)一级指标3:品牌声誉评价(18分)
大数据佐证+专家综合评审,定量+定性相结合。
参考波尔多、西班牙火腿“长期市场表现”评价逻辑,聚焦品牌长期认可度与行业影响力。本文借鉴浙江大学CARD中国农业品牌研究中心声誉评价模型基础逻辑,结合分级目标进行指标调整,不直接全盘套用原有评价体系。
1)二级指标1:消费者口碑与舆情(9分)
消费者好感度、消费体验评价、全网舆情监测数据,负面舆情数量、响应及处置效率。
2)二级指标2:品牌溢价与行业认可度(9分)
相较同类普通产品的溢价水平、流通企业、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的综合评价。
评分区间:16—18分(声誉突出,全国知名、口碑优异);12—15分(区域影响力强,口碑稳定);6—11分(本地认可度一般,对外辐射弱);0—5分(声誉下滑,负面舆情频发)。
(4)一级指标4:工艺特征规范(14分)
现场核查+工艺专家评审,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借鉴欧洲特色农产品“传统工艺保护”评价要求,考核地域特色技艺传承与标准化落地。
1)二级指标1:传统工艺传承(7分)
特色种养、加工技艺完整保留,建立传承档案与保护机制。
2)二级指标2:工艺标准化落地(7分)
全域严格执行统一工艺规范,无随意简化、篡改地域特色工艺行为。
评分区间:12—14分(工艺传承完整,标准落地到位);8—11分(核心工艺保留,局部执行不足);3—7分(工艺简化,标准化程度低);0—2分(完全抛弃传统特色工艺)。
(5)一级指标5:品牌文化先进性(12分)
品牌/文化专家评审的定性指标。对于初级大宗农产品,试点阶段可酌情降低该项权重;结合国际GI品牌文化传承经验,评价农耕文化挖掘、IP打造与文旅融合能力。
1)二级指标1:品牌文化挖掘梳理(4分)
系统梳理农耕历史、地域典故、品牌文化的内涵,形成完整品牌文化档案。
2)二级指标2:文化IP打造与传播(4分)
品牌故事、文创产品、线上线下宣传推广成效。
3)二级指标3:文旅融合发展(4分)
品牌与乡村旅游、农事体验、节庆活动等业态融合落地情况。
评分区间:10—12分(品牌文化体系成熟,具有文化先进性,IP与文旅融合成效显著);6—9分(完成基础品牌文化梳理,常规品牌传播);2—5分(有挖掘意识,落地活动较少);0—1分(无品牌文化挖掘与赋能)。
(6)一级指标6:品牌保护机制与能力(10分)
数字化数据+现场核查,全量化指标。对标欧洲分级标识保护、侵权惩戒规则,考核授权、维权、自律三大能力。
1)二级指标1:授权管理制度(4分)
品牌准入、授权、退出规则完善,授权主体台账“一户一档”、动态更新。
2)二级指标2:侵权查处能力(3分)
商标冒用、产品仿冒行为查处效率,行政+司法维权机制运行情况。
3)二级指标3:行业自律与惩戒(3分)
内部自律公约、违规惩戒措施落地执行情况。
评分区间:8—10分(保护体系健全,维权及时高效);5—7分(具备基础保护规则,可处置常规问题);1—4分(制度残缺,侵权处置滞后);0分(无保护规则,放任品牌滥用)。
(7)综合等级划分标准
动态调整,设置五级档位,等级与政策扶持、标识使用、市场背书直接挂钩:
特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90.0分及以上;
一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80.0—89.9分;
二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70.0—79.9分;
达标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60.0—69.9分;
不合格:60分以下,不予定级、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仍不达标暂停品牌使用资格。
新增规则:达标档品牌仅发放定级证明,限制使用全国统一对外宣传分级标识,避免大量低等级品牌稀释分级价值。
(四)实施涉及部门、专家库与组织分工
参照欧盟“多部门协同+行业组织执行+第三方评审”的模式,构建政府牵头、多部门协同、行业协会执行、专家评审、数字化平台支撑的五级组织体系,明确权责边界。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度制定与推行、工作统筹、组织申报、激励政策落地、整体行业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质量抽检、市场巡查、不合格产品处置、等级标识市场监管、打假维权。
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合规性审核,打击商标侵权、品牌仿冒行为。
文化和旅游部门:配合开展品牌文化、文旅融合相关指标评审与指导。
行业协会:负责材料收集、经营主体组织、日常运营、内部自律、辅助现场核查。
常设专家库:分五大类建立专家库(知识产权地标类、品质工艺类、品牌营销类、农耕文化类、综合管理类),单次评审随机抽取7—9名专家,严格执行回避、保密、轮换制度,保障评审公平。
数字化技术支撑单位:搭建全国统一分级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归集、自动打分、风险预警、电子档案全留存。
(五)全流程实施程序
对标欧洲周期复评规则,结合国内管理实际,实行每5年一次全面复审+年度常态化动态监测+重大风险即时处置机制,全流程分为七大环节:
第一环节:发布公告与自主申报。主管部门发布复审通知,持有地理标志资质或管理规范的集体商标的品牌,由属地统一线上申报,平台自动开展资质初审,无合法资质直接驳回。
第二环节:数字化线上初审。平台自动对接各部门数据库,完成全部量化指标打分,筛查数据异常、历史质量风险、侵权记录,出具初审问题清单,限期补正材料。
第三环节:联合现场核查。多部门+行业协会组建联合工作组,实地核查产区、生产基地、授权主体,核验线上材料真实性,填写标准化现场核查记录表。
第四环节:专家集中评审。专家评审组结合系统分数、监测数据、现场报告,完成定性指标打分,系统自动汇总总分,形成初步等级与升降级意见。
第五环节:公示与异议裁定。官方公示初步结果,受理社会异议申诉,组织复核后形成最终等级结论。
第六环节:授牌发证与标识启用。颁发等级证书、全国统一专用分级标识,明确标识印制、使用范围、标注规范。
第七环节:年度监测与五年复审(常态化运行)。每年依托数字化平台开展动态监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大规模侵权、重大负面舆情,即时降级/撤销等级;每满5年启动新一轮全面复评,依法作出升级、保级、降级、摘牌决定。
(六)核心管理细则
1.动态升降级细则
综合得分高于当前档位予以升级;落在原区间维持等级;低于当前档位予以降级;连续两次复审低于60分,永久撤销定级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等级有效期5年,严格杜绝终身制。
2.产区与授权管理细则
优先支持特级、一级品牌划定、打造高标准核心产区;实行分级授权制度,不同等级品牌对应差异化授权标准,所有授权主体签订《品质与工艺承诺书》,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
3.分级标识使用细则
各级品牌使用全国统一专属分级标识,须与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组合标注,严禁跨等级冒用、超范围使用、虚假标注等级。明确达标档标识使用限制。
4.差异化激励细则
对特级、一级品牌在财政项目、资金补助、国内外展会推介、品牌宣传、出口扶持、技术攻关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二级、达标品牌侧重技术指导、标准整改帮扶,引导提档升级。
诚信惩戒细则:对申报造假、数据作假、违规使用等级标识、恶意侵权的主体,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品牌授权、降级、永久撤销等级等处罚,并记入全国农业品牌诚信档案。
四、分级管理制度的未来价值研判与发展趋势预测
结合国际制度演进规律、国内农业发展方向,以地标资质(登记与商标)、集体商标为基础的区域公用品牌发展特征,从短期、中期、长期三个维度研判综合价值,并预判制度未来的演化路径。
(一)综合价值研判
1.短期价值:规范市场秩序,修复品牌公信力
分级制度以地理标志资质为核心准入门槛,兼顾集体商标,快速整治品牌滥用、品质参差、低价竞争等乱象,让品质优劣、品牌等级可视化、透明化,降低市场交易与消费者选择成本,从根源上修复并提升区域公用品牌的整体公信力,完成与国际GI基础规则的初步对接。
2.中期价值:构建梯度格局,激活产业内生动力
形成层级清晰的品牌发展梯队,全面落地优质优价、优绩优扶机制,激发经营主体提质、创牌、传承工艺的主动性。依托分级培育标杆产区与龙头主体,推动产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品牌增值”转型,延伸产业链、提升产品附加值。
3.长期价值:对接国际规则,提升全球品牌话语权
本制度全面吸收欧盟PDO/PGI分类、欧洲多国品类精细化分级的核心治理逻辑,贴合我国地理标志为主的单一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发展现状,实现国内管理规则与国际通行标准深度接轨。一方面,降低我国优质农产品出海门槛,助力产品开拓欧盟及全球市场;另一方面,持续培育世界级农业品牌,扭转我国农产品“有量无牌、有牌不强”的局面,夯实农业品牌强国建设根基,推动中外地理标志规则的交流互认。
(二)未来发展趋势预判
1.试点先行,全域逐步推广
优先选择茶叶、大米、特色果蔬、畜禽、葡萄酒等产业成熟、地理标志基础雄厚的单一品类开展试点,以地理标志品牌为主要实施对象,同步纳入集体商标,总结试点经验;规则优化完成后,逐步向全国所有单一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实行全覆盖;多品类品牌坚持因地制宜、特色化发展路径,不强制推行分级,其旗下成熟单一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可实行落地分级管理制度。
在小农户占比高、行业协会组织能力薄弱区域,放缓推广节奏,避免制度落地成本转嫁农户。
2.指标体系动态迭代,标准持续优化
结合农业技术进步、市场需求变化、国际GI规则更新,每3—5年修订一次分级指标、权重与评分细则,持续强化地理标志核心地位,保持制度的科学性、适应性与前瞻性。
3.“分级+数字+文旅+国际贸易”多元融合
分级产生的高等级品牌将成为电商核心单品、乡村文旅核心要素、农产品出口主力品牌,实现品牌分级与多业态深度融合,释放综合产业价值。
4.推动中外地理标志标准的交流互认
随着制度运行成熟,我国农产品品牌的分级规则将逐步与欧盟、意大利、西班牙等主流GI体系开展交流、对标,进一步打通国内外两个市场,全面提升中国农业品牌的国际影响力。
5.管理模式的智慧化升级
全国分级数字化平台深度对接溯源、质检、知识产权、舆情系统,实现数据互通、智能预警、一网通管,形成智慧化、全链条、可追溯的现代品牌治理模式。
结语
借鉴欧盟及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地理标志分级管理经验,建立我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分级制度,并非简单照搬国外模式,而是立足我国“一县一品”“一村一品”产业基础、农业管理体制、以地理标志产品与商标、集体商标为主体的商标格局,以及区域生态文化特征开展的本土化重构与创新。
针对品类繁杂、生态文化多元的多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坚持因地制宜、特色化发展,不实施统一分级约束;针对业态集中、标准统一、以地理标志为核心的单一品类区域公用品牌,构建“资质准入、品质为本、声誉引领、工艺传承、文化赋能、严格保护”的六维分级体系,辅以五年动态复审、多部门协同监管、差异化激励惩戒机制的分级制度建设,值得期待。
该制度既能系统性解决当前单一品类区域公用品牌发展的现实监管问题,也能搭建起与国际地理标志规则接轨的现代品牌治理框架。随着分级管理制度的逐步落地、推广与持续完善,我国单一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将出现分层发展、提质增效、走向国际的新局面,不仅能够赋能乡村全面振兴,更能培育系列国际化的单一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助力中国农业融入国际品牌话语体系,赢得全球农业品牌竞争,为品牌强农、农业强国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当然,本研究中有关分级制度及其分级评价指标、权重与评分细则的设计,只是一套预设计,还需要假以时日,采用德尔菲法进行集聚政府、协会、企业、消费者等相关组织、专家群策群力,达成共识,然后推进试行。
注解:
[1]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Regulation (EU) 2024/114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April 2024 on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for wine, spirit drinks and agricultural products, as well as traditional specialities guaranteed and optional quality terms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s, amending Regulations (EU) No 1308/2013, (EU) 2019/787 and (EU) 2019/1753 and repealing Regulation (EU) No 1151/2012 [EB/OL]. (2024-4-23) [2026-08-02].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24R1143.
[2] Institut national de l'origine et de la qualité (INAO). 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 (PDO/AOC) [EB/OL]. [2026-08-02]. https://www.inao.gouv.fr/en/aop-appellation-origine-protegee.
[3] Le Conseil des Grands Crus Classés en 1855. The 1855 Grand Cru Classification [EB/OL]. https://gcc-1855.fr/en/#.
[4] The Conseil Interprofessionnel du Vin de Bordeaux (CIVB). The Saint-Emilion Classification [EB/OL]. [2026-08-02]. https://www.bordeaux.com/en/classifications/saint-emilion/.
[5] The Conseil Interprofessionnel du Vin de Bordeaux (CIVB). The 1855 Classifications [EB/OL]. [2026-08-02]. https://www.bordeaux.com/en/classifications/classifications-1855/.
[6] WineWiki. Italian Wine Classification [EB/OL]. [2026-08-02]. https://www.winewithseth.com/winewiki/italian-wine-classification/.
[7] WineWiki. DOCa/DOQ — Denominación de Origen Calificada [EB/OL]. [2026-08-02]. https://www.winewithseth.com/winewiki/doca-doq/.
[8] Gobierno de España. Real Decreto 4/2014, de 10 de enero, por el que se aprueba la norma de calidad para la carne, el jamón, la paleta y la caña de lomo ibérico[EB/OL]. (2014-01-11)[2026-08-02]. https://www.boe.es/buscar/pdf/2014/BOE-A-2014-318-consolidado.pdf.
[9] Gobierno de España. Real Decreto 1083/2001, de 5 de octubre, por el que se aprueba la norma de calidad para el jamón ibérico, paleta ibérica y caña de lomo ibérico elaborados en España[EB/OL]. (2001-10-15)[2026-08-02]. https://www.boe.es/buscar/doc.php?id=BOE-A-2001-19120; Gobierno de España. Real Decreto 1469/2007, de 2 de noviembre, por el que se aprueba la norma de calidad para la carne, el jamón, la paleta y la caña de lomo ibéricos[EB/OL]. (2007-11-03)[2026-08-02]. https://www.boe.es/buscar/doc.php?id=BOE-A-2007-19073.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工程纵深推进[EB/OL]. (2026-02-11) [2026-08-02].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2/11/art_55_204591.html.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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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OBINSON J, HARDING J.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Wine [M]. 4th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3] 胡晓云,万琰. 原型·文脉·现代化——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牌化[M]. 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25.
[4] 胡晓云. 中国农业品牌论:基于区域性前提的战略与传播研究[M]. 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21.
[5]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Regulation (EU) 2024/114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April 2024 on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for wine, spirit drinks and agricultural products, as well as traditional specialities guaranteed and optional quality terms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s, amending Regulations (EU) No 1308/2013, (EU) 2019/787 and (EU) 2019/1753 and repealing Regulation (EU) No 1151/2012 [EB/OL]. (2024-4-23) [2026-08-02].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24R1143.
[6] Le Conseil des Grands Crus Classés en 1855. The 1855 Grand Cru Classification [EB/OL]. https://gcc-1855.fr/en/#.
[7] The Conseil Interprofessionnel du Vin de Bordeaux (CIVB). The 1855 Classifications [EB/OL]. [2026-08-02]. https://www.bordeaux.com/en/classifications/classifications-1855/.
[8] The Conseil Interprofessionnel du Vin de Bordeaux (CIVB). The Saint-Emilion Classification [EB/OL]. [2026-08-02]. https://www.bordeaux.com/en/classifications/saint-emilion/.
[9] Institut national de l'origine et de la qualité (INAO). 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 (PDO/AOC) [EB/OL]. [2026-08-02]. https://www.inao.gouv.fr/en/aop-appellation-origine-protegee.
[10] WineWiki. Italian Wine Classification [EB/OL]. [2026-08-02]. https://www.winewithseth.com/winewiki/italian-wine-classification/.
[11] WineWiki. DOCa/DOQ — Denominación de Origen Calificada [EB/OL]. [2026-08-02]. https://www.winewithseth.com/winewiki/doca-doq/.
[12] Gobierno de España. Real Decreto 1083/2001, de 5 de octubre, por el que se aprueba la norma de calidad para el jamón ibérico, paleta ibérica y caña de lomo ibérico elaborados en España[EB/OL]. (2001-10-15)[2026-08-02]. https://www.boe.es/buscar/doc.php?id=BOE-A-2001-19120; Gobierno de España. Real Decreto 1469/2007, de 2 de noviembre, por el que se aprueba la norma de calidad para la carne, el jamón, la paleta y la caña de lomo ibéricos[EB/OL]. (2007-11-03)[2026-08-02]. https://www.boe.es/buscar/doc.php?id=BOE-A-2007-19073.
[13] Gobierno de España. Real Decreto 4/2014, de 10 de enero, por el que se aprueba la norma de calidad para la carne, el jamón, la paleta y la caña de lomo ibérico[EB/OL]. (2014-01-11)[2026-08-02]. https://www.boe.es/buscar/pdf/2014/BOE-A-2014-318-consolidado.pdf.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驻意大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意大利葡萄酒产业情况[EB/OL].(2011-08-17)[2026-08-02]. https://it.mofcom.gov.cn/jmdy/art/2011/art_aa9b2312c21a402396eea2f753c4ec36.html.
[15] 蒋文龙. 乡村振兴新赛道——区域公用品牌探索之旅[M]. 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23.

